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现就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境外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康人员,或者与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不按要求主动报告,瞒报、谎报病情、就诊史、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拒绝接受检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等措施的。

二、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或者无症状感染者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等措施的。

三、扰乱核酸检测、集中隔离等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四、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五、出入小区、超市、菜场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或者,中高风险地区的居民外出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不戴口罩的。

六、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七、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检测的。

八、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聚餐、打牌、娱乐等聚集活动的。

九、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的。

十、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

十一、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的。

十二、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

十三、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利用广告对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十四、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十五、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室、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的。

十六、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

十七、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十八、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十九、伪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逃避正常检查的。

二十、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庙会、灯会、团拜会、茶话会、联欢会等聚集活动,或者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110

中共康乐县委政法委员会 

康乐县人民法院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康乐县公安局

康乐县司法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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