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调解书15年得不到执行

一份早在2007年就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因为多名法院系统人员的参与,导致时至今日已经十五年多了,该案始终得不到执行,以至于当事人家庭生活困难,还有的股东因此而患上抑郁症。

据当事人介绍,他手中的(2007)渭中法民再初字02号民事调解书早在2007年12月5日已生效,他们多次申请立案执行,渭南中院一直不予立案执行,直至2019年1月8日他们再次向渭南中院立案庭递交立案执行申请,2019年3月22日立案,但至今执行没有做出任何实质性进展。

债务转让引起官司缠身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杨洁是蒲城县人,改革开放以来,她与丈夫自筹资金,滚动发展,在商海中奋力拼搏,相继在蒲城县开办了医院、超市,后又从事房地产开发等,为发展当地县域经济做出了突出贡献,多次受到当地政府的表彰。2004年,陕西融达企业资产管理服务公司将蒲城县煤矿本息合计2419万元债务转让给自然人杨洁。债务转让合同经蒲城县公证处公证后给县煤矿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至此,与县煤矿的债务关系形成。在县煤矿迟迟不予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杨洁将县煤矿告到了渭南中级法院。

  渭南中院经三次开庭于2006年7月15日做出一审判决,责令蒲城县煤矿一个月内杨洁清偿债务。判决生效后,渭南中院近一年之久也没执行。于是杨洁向省高院求助。陕西省高院2007年6月21日做出“终局裁定”,要求渭南中院在15日之内将案件移送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代为执行。

   再审过程中,经审监庭几次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法庭依法制作了【2007】渭中法民再初字02号民事调解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2007年12月5日,调解书生效。

调解书共有六项内容(一)蒲城县煤矿将其所有财产,债权及煤炭开采经营权转让给杨洁所有和享有。(二)杨洁按照国家政策安置蒲城县煤矿所有职工。(三)由杨洁偿还蒲城县煤矿所有债务。(四)由项杨洁依法妥善处理好技改矿的关系和利益。(五)杨洁与蒲城煤矿的债务债权消灭。(六)以上各项,调解书生效后即履行。2007年12月5号,举报人杨洁与蒲城煤矿当庭领取了调解书,遂调解书生效。

调解完结案件被渭南中院多次再审

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再审达成的已生效的调解书,当事人多次递交执行申请,并通过公证处向渭南中院邮寄了执行申请,中院却一直不予立案执行。

更为荒唐的是,渭南中院2012年陕西省蒲城县煤矿再次就前述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渭南中院2012年5月25日又做出了(2012)渭中法民监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直至2013年10月渭南中院又申请陕西省高院对该案指定其他中级法院再审,陕西省高院作出(2014)陕民监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定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8年12月17日铜川中院作出(2014)铜中审民监字00001-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陕西省蒲城县煤矿的再审申请。此后陕西省蒲城县煤矿又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陕西融达企业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及举报人为被告提起了确认涉案债权转让协议无效之诉,但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8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202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陕西省蒲城县煤矿再审申请告终。

生效调解书在渭南难以立案执行

历经15年的维权之路终于在2018年告终。在此期间,举报人于2008年12月3日通过公证处给渭南中院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也没有任何结果。令人不解的是,既然调解书已生效,为何渭南中院不予给举报人立案执行,还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19年1月8日,举报人再次来到渭南中院立案,到2019年3月20日终于立案成功,但至今过去两年多时间案件仍没有任何进展,现在煤款已被关停。

据调查,蒲城县共有两个国营煤矿,即蒲城县东党煤矿和蒲城县煤矿。在刘稳柱担任蒲城县煤炭局局长期间,先是把东党煤矿的开采权以极其低廉的价格承包给时任煤炭局稽查队队长杨颖,尝到其中甜头和好处后,刘稳柱和杨颖碍于双方的身份不好出面,便授意杨颖以杨颖妻子张利平的名义注册了蒲城东发煤炭运输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30号,刘稳柱以“蒲城县煤矿矿井技术改造名义”同蒲城东发煤炭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蒲城县煤矿矿井技术改造承包合同”,将蒲城煤矿承包给蒲城东发煤炭运输有限公司。承包期限居然是25年!

合同对监管费及交纳方式是这样规定的:1、在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杨颖)必须先向甲方(煤矿)以现金方式交纳保证金十万元,合同期满后,甲方如数退还乙方;2、该井见煤后,从见煤的次月起,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监管费二十万元。开采收入全部归乙方所有。合同还有一条规定:乙方投入到二号井的全部设备、材料均为乙方所有,合同期满后,由乙方自行处理。

 让举报者不明白的是:一个15万吨/年的煤矿技改项目竟然需要二十五年,且每年只交纳二十万的监管费。就这样,刘稳柱局长和杨颖偷梁换柱、恶意侵吞国有资产,把蒲城仅有的两个国有煤矿所有井口和资产都成了他俩的私产。

更不可思议的是,煤矿技改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后,"投资商"杨颖却根本没有资金,于是,他以国有资产赵家风井及项目手续等估价2000万作为投资,拉来了一家旅游公司出资3000万,双方组建了东发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将技改承包协议、资源、资产、项目手续等,全部变更到东发能源实业公司名下。

2007年调解书生效前,承包人杨颖非法盗采的属国有资产,2007年12月5日调解书生效后,杨颖盗采的应属于举报人的资产。以煤矿用电量保守估算,2007年12月5日至今,承包人杨颖在此期间最少盗采煤炭500万吨以上,每吨煤利润平均最低也在200元,从调解书生效至今承包人已获得收益10亿元人民币之多。

  一个普通的经济纠纷案件,十几年间历经一审、申请执行、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执行、再审、再审调解、再审调解书申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再次再审,驳回再审申请,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这宗案件几乎走遍了民事诉讼法的所有程序,案件似乎永无终结之日。但从实体上来看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再审调解都确认了原告的债权的合法,从程序来看似乎法院每一个程序都有法律依据,但每一次都到了执行阶段案件都出现了逆转,不能不说“权大于法”在这里展现的淋漓尽致。

   那么,这份生效的调解书何时能得到执行?这起案件什么时候才能一个圆满的结局?让我们拭目以待!同时希望渭南市、陕西省纪检部门能够予以彻查此案,揪出此案中吃相难看的蛀虫,让当事人感到公平正义,还司法系统一片晴空!(文图/赵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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