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通过大学同学钟某认识被告丁某,而钟某又是丁某的发小,所以三人结识后关系不错,在长期的交往中结下比较深厚的友谊。
2018年2月25日,丁某投资建混凝土搅拌站,因急需资金,遂向刘某借款13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六厘,期限六个月。刘某出于帮朋友忙,通过银行转账13万元给丁某,丁某向刘某出具借条一张。
借款到期后,丁某以自己供货的工程老板跑路没有拿到货款为由,请求刘某延长借款时间,刘某同意其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期间,丁某在偿还了3万元本金后便以各种理由拖延,最后甚至连电话也不接听,刘某通过大学同学钟某也联系不上丁某,于是刘某一气之下将丁某告上法庭。(衡阳新闻网记者 唐家华整理)
法院调解:被告丁某答辩对借款一事没有异议,只是自己也有很多债权在外面没收回来,目前也资金困难,才一拖再拖,不接电话其实是自己觉得不好意思。见丁某态度较好,加之原来两人感情不错,考虑丁某确实困难,刘某同意丁某分期偿还。
法官普法: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也可以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如果借款期限即将到期,而自己目前又无偿还能力,应主动向贷款人说明情况,请求理解,申请展期。
记者手记:请求量解很重要,有时候坦诚面对友谊,与面对困难一样,都需要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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