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看|一周落定四子,在青山绿水间下好苏州司法“妙手棋”

 

集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功能于一身!

从8月30日至9月2日,苏州法院在太湖(冲山岛)、长江(郑和公园)、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汾湖)和大运河(文昌阁)先后启用了四处司法生态修复基地,将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提供更多元化的解决机制。

发挥审判职能,助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苏州法院近年来在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道路上频频落子,一步步下好“先手棋”。如今,在流域、区域司法协作“一盘棋”上再次落下“妙手棋”,为生态保护司法协作新格局续写新的篇章。

四地落子

开启生态环境修复多元化解决机制

“青山绿水是苏州的底色,大运河、太湖、长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是苏州的四张靓丽名片,在四地同时启用司法生态修复基地,通过司法的力量织牢青山绿水守护网,擦亮苏州的生态名片。”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潘亮向看苏州一槌工作室记者介绍。

基地启用后,苏州法院将采取府院联动的方式,对重点生态修复项目开展修复,避免重复修复。

同时,在涉及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等各类案件中,法院将责令生态修复义务人进行修复劳动或责成缴纳修复资金用于异地补植复绿等,实现生态环境“异地补植、恢复生态、总体平衡”的司法修复效果。

“如果企业排放的废气超标进入大气中,被大自然净化,那就无法对破坏的空气进行修复,但可以通过对排放量的测算,将缴纳的修复资金栽种林木,实现生态环境的总体平衡。”潘亮解释。

没有经济赔偿能力的生态修复义务人可以经过指导培训后,通过栽种林木、多样化、人性化的劳务形式,在修复基地内进行劳动,代偿公益损害赔偿金,经过专业评估合格后,可视为完成修复。

为了保障司法生态修复基地的良性运转,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配套制定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生态修复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将生态修复义务人缴纳的修复资金进行专款专用,能够保证将每一分资金都落实到山水林木湖草的系统修复上。”潘亮介绍。

从2019年至今,苏州全市法院先后共设立了5处司法生态修复基地和1处司法保护宣教基地,可为土地资源修复、水资源和大气修复、生物多样性修复等提供替代性修复方案。

“将以这批司法生态修复基地的设立为契机,继续探索有利于受损环境恢复的裁判和执行方式,以司法手段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潘亮表示。

下好“先手棋”

率先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

2018年起,我国试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谁破坏、谁担责、谁修复,为以往“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提出了新的解决方案,备受全社会关注。

如何通过司法和行政力量的的联动并行发力,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新机制,制度施行后发生的首起案件,让苏州法院在全国下了一步“先手棋”。

2018年5月,毅嘉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因厂房设施问题导致废水渗漏,造成严重的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污染。

被提起公益诉讼过程中,苏州市政府决定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立即启动政府磋商程序。期间,市中院对本案中止审理。2019年7月,苏州市政府与毅嘉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认毅嘉公司应承担赔偿金600多万元,后该协议经姑苏区人民法院确认有效。

随后,原告向市中院提出撤诉申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潘亮介绍,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共同构成我国追究污染主体侵权责任、弥补生态环境损害的基本制度。

“在这起案件的办理中,市中院对两项制度的衔接开展了有益的探索,通过府院联动,有效发挥了政府在处理环境污染事件上的优势,也保障了案件的审理进程。”

2019年7月,姑苏区人民法院设立了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苏州、无锡、常州三地12个地区环境资源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开启了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征程。

“审理的案件既有备受社会关注的大案,也有诸多个人或小作坊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件。看似是小案,其造成的危害可不小,甚至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去长时间修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历史文化名城资源保护审判庭副庭长李丽鲜向看苏州一槌工作室记者介绍。

管辖范围的扩大,审理的案件类型也随之增加,多元化的生态修复机制也呼之欲出。

2019年,姑苏区人民法院在太湖之滨首设集生态修复保护、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功能于一体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修复基地,这也是苏州法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重要阵地。

“对明确有修复生态环境意愿的被告人进行引导,鼓励他们以增殖放流、打捞水草、做环境保护志愿者或者缴纳公益基金定向修复等形式,让他们直观地感受到保护生态环境的意义和承担的责任。”李丽鲜表示。

在2022年6月2日,“苏州姑苏区法院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宣教基地”正式启用。突出了“保护”和“宣教”两大功能,推进集生态修复、科普宣教、法治宣传于一体的基地创新建设。

因案制宜、分类施策,一件件典型性案件的审判和两大基地的建设为苏州法院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新机制提供了有益经验,助力打造美丽苏州司法品牌。

下好“妙手棋”

构建生态保护司法协作新格局

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来看,2021年,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共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案件249件。其中,“污染环境”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在刑事案件中占比较高。

行政有界,环境无界。

以水环境保护为例,被称为东方水城的苏州水网发达,长江、太湖、大运河、汾湖更是连接着多个辖区。不难看出,统筹协调环境损害修复问题,需要扩大法院“朋友圈”,汇聚环境司法保护合力,共同下好“一盘棋”。

2019年,“1+12”司法联盟在苏州成立。姑苏法院与苏锡常12家检察院共同签署了《“1+12”太湖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联合保护框架协议》;

2020年,市中院组织运河沿线的六家基层法院共同签署《大运河(苏州段)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司法协作协议》;

2021年,组织召开苏州市环境资源跨区域审判工作协调会,邀请苏州和无锡相关司法和行政部门共同研讨完善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审判工作协作机制;

2022年,联合姑苏法院、无锡中院、江阴法院共同签订《苏锡双城一体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协议》,加强协调配合,统一裁判尺度,汇聚审判力量,提供了更良好的制度保障。

一项项协作机制的落地和施行,让更广范围的区域间协同治理和公众参与机制向更深处探索,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在合力协作‘一盘棋’上才能下好‘妙手棋’,此次苏州法院启动四处司法生态修复基地恰逢其时,也十分必要。”苏州科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水资源研究所所长李翠梅介绍。

作为苏州市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专家成员,李翠梅多次参与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办理。她表示,苏州的经济社会发展给生态环境承载力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人口密度高、经济体量大、开发程度强,在这样的经济社会中进行生态修复,其难度也是世界级的,但苏州作出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李翠梅表示。

苏州不但在全国率先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在生态环境的治理与保护方面也交出了优异答卷。根据苏州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数据,今年上半年,苏州80个省考以上断面水质优Ⅲ比例为95%,同比提高3.7个百分点;苏州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77.3%。

“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司法保障,通过一系列有影响力的审判案例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观念深入人心,通过常态化长效化的协作机制为构建齐抓共管大环保格局的构建注入了强有力的司法力量。”李翠梅表示,“这批司法生态修复基地的启用为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提供了新的平台和解决方案,也将为构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有序、协同创新的生态保护司法协作新格局续写新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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