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杨增强 通讯员 杜素丹
现如今,绿色便捷的电动车已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但也引发不少交通事故。一些貌似非机动车的“小电电”实则为超标产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机动车,对驾驶人的责任认定将异于非机动车,所面临的处罚也更加严厉。日前,漯河市一辆超标电动车引发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机动车,法院判决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被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电动车生产商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00元。
漯河市这起因电动车超标引发事故,生产厂家被判赔偿责任的首例交通事故维权经典案例,考量着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依法维权意识,刺激着“小电电”生产厂家合法合规抢占市场的商业神经。
事件:超标电动车引发事故,致一人死亡
2022年3月19日18时50分许,刘某驾驶某牌电动三轮车沿漯上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一幼儿园门前时,撞到同方向步行的鞠某,造成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事故调查,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召陵大队认定: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未各行其道、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刘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起诉: 鉴定事故车辆,认定为机动车
事故发生后,刘某急忙驾驶肇事电动三轮车将鞠某拉至医院急救,鞠某因伤势严重在在医院死亡。
随后,刘某与原告贾某(死者妻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鞠某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33万元。经召陵大队委托,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某牌电动三轮车车辆类型进行鉴定,并于2022年3月3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受检的某牌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范畴。
原告等人将被告山东某公司起诉到法院,2022年8月29日,法院经审理判定,涉案电动三轮车经鉴定符合机动车标准,却作为电动车进行销售,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使得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作为非直接买受缺陷产品但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其他人,原告主张被告在一定范围内赔偿具有合理性,结合本案事故后果及获赔情况,法院判决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使得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增加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电动车生产商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00元。
提醒:购买、使用电动车时,要认真注意所驾驶电动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李荣堂律师认为,涉案电动车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即产品缺陷,该产品缺陷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的规定,法院判决生产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近年来,超标电动车(含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中小城市、农村逐步蔓延,这类车辆及其生产企业普遍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性能差,上路行驶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未投保相关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必然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给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李荣堂律师提醒: 广大群众在购买、使用电动车时,要认真注意所驾驶电动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驶前取得相应的驾驶资质,办理缴纳相应保险,并遵守有关交通法规,安全行驶。如果遇到类似情况时,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可以对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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