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的事实认定被质疑

中国质量报告9月8日讯  日前,备受关注的云南民营企业家董学和实名举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捷滥用自由裁量权,违法认定,导致董学和无故背负700多万元债务”。因该案件启动了信访核查程序,再次引起关注。

  据《中国青年网》《中国商报》报道,2010年云南企业家董学收购共同投资入股云南某房地产项目。2013年12月2日,董学和与郑崇光、林筱玲、丁琦签订《股份收购协议书》约定:郑崇光、林筱玲将股权转让给董学和,转让总价为5368万元——包含本金3520万元及利润1848万元。其中,郑崇光享有3868万元(本金2544万元,利润1324万元)、林筱玲1500万元(本金976万元,利润523万元)。

  针对股份收购的履行,董学和与郑崇光、林筱玲三方2015年12月26日签署了最后一份书面文件。

  

  国内知名法学专家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等)、孙选中(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创始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高等商科教育学会理事,中国市场营销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等)、马擎宇(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北京党内法规研究会副会长,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府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等)现场进行法律论证,一致认为《会议纪要》名为“纪要”,实为一个新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案件查明的付款情况,董学和按照郑、林两人的指示支付到郑、林以及其他人的银行账户,收到款项后二人之间又进行分配,所以造成董学和向郑崇光超额付款。

      庭审过程中,陈捷法官一方面承认《会议纪要》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却又不按照《会议纪要》认定董学和的责任和义务,完全无视已经支付给赵汤进、丁琦的巨额利息。

       此前,董学和在2017年前向丁琦(李小婉)支付了1304万元及利息1,093,108.00元;在2018年前向赵汤进支付了1383.6万元及利息373.3万元。

  董学和认为,“陈捷法官故意违背证据《会议纪要》的客观事实,采信和郑崇光有重大利益关系人施洁慈的证言,推翻了董学和、郑崇光、林筱玲三人签署的《会议纪要》的法律约束力,彻底颠覆了代表三人自愿原则的《会议纪要》。”

  “能够作出这样的判决,违背了一个法官基本的职业道德,一个老百姓都明白的道理,别说几百万,就是几百块钱,他也会月月来找你要钱,四年不管不问,我的电话几十年都不变,他甚至连电话都不打,”董学和质疑,“四年后这个案子甚至在开庭前,我都不知道有这个案子,连开庭通知都没有。”

  董学和的举报是否属实?为了进一步了解案件相关情况,记者向陈捷法官求证,陈捷以“我们有纪律要求,需要联系政治部,无法直接回答”为由拒绝了采访要求。由于,董学和不断的向上级司法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和申诉,目前案件已经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进入信访审查程序,本刊也将持续关注该案。


来源:中国质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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