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乘客开车门致人受伤 法院这样判!

河南广电融媒体记者 于彦鹏 通讯员 张思源

【案情介绍】

2020年12月5日,一辆两轮电动车行驶于内黄县某道路非机动车道上,前方路口一辆刚停下的小型轿车后门突然打开,开启的右后门与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轮电动车主受伤、两轮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轿车驾驶员李某军和后座乘客张某共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两轮电动车主梁某军无责任。事后,因赔偿费用协商不成,梁某军一纸诉状将驾驶员李某军、后座乘客张某、某出租车公司和人寿财险安阳中心支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四被告承担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

内黄县人民法院法官认为,关于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十六条之规定,因被告李某军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安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梁某军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人寿财险安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及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范围及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人寿财险安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或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由被告李某军、张某共同承担,被告某出租车公司对被告李某军、张某共同承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内黄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梁某军物质及精神性损失共计人民币212041.34元。

【法官提醒】

一个不正确的开车门动作可能会给其他驾驶人、行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甚至造成严重交通事故。为了避免此类交通事故的发生,驾驶人、乘车人、骑行人及行人都应该共同加强交通安全意识。

对于驾驶人而言,不仅要做到规范停车,不能随意停车影响他人通行,更要提前提醒乘车人,确认周围环境安全之后再下车。作为乘车人,下车时也一定要注意观察周边路况,应该看清车辆四周情况后,选择从右侧车门下车。作为骑行人和行人,在经过路边停放的车辆,尤其是刚驶停的车辆时,务必要减速慢行,注意保持与车辆的安全距离,以防车门突然开启。珍爱生命,为自己负责,也为他人负责!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