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智慧新城分局白云中队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违规且又屡教不改的互联网单车租赁企业处以1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共享单车的出现解决了市民“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问题。然而,随意停放、占用盲道、破坏绿地等不文明行为,以及租赁单车企业无序管理,导致共享单车渐渐成为影响市容市貌的新型城市“垃圾”。
为此,白云中队及时将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企业反馈和约谈企业负责人等多种方式,要求相关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共享单车日常管理,相关企业也表明了整改问题的态度。然而,执法人员近日在辖区内“两中心”、市民广场、江源路等地巡查时,依然发现某企业共享单车未做到有序停放,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
经过充分取证,对照《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下一步,市综合执法局将会同主管部门持续加强执法管理,同时,希望相关企业引以为戒,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也希望市民群众能够文明骑行、规范停放,共同维护文明城市形象。
法律小知识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遵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允许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规范承租人停放车辆,加强对车辆的跟踪管理和日常养护,保持车辆有序停放,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后有序停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通讯员:周靖 郑庆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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