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9日19时20分许,秦楼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拒不扫描“场所码”进入某夜市并殴打工作人员。
接警后,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到达现场处置。经调查,9月9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侯某岭及其同行人员董某豪、李某秋,进入夜市时不按规定扫描“场所码”,经防疫工作人员劝阻,三人拒不配合并企图强行闯入夜市,其间,侯某岭动手殴打工作人员。办案民警在进一步处置过程中发现,该三人均未按疫情防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侯某岭等三人的违法行为给疫情防控带来风险隐患,扰乱了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侯某岭、董某豪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李某秋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关于对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处理的通告
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对应当集中医学隔离人员不配合社区、卫健等政府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工作的;
三、阻止、妨碍社区、卫健等政府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进入小区、单元楼道、电梯的;
四、电话随访时不配合随访人员工作,故意隐瞒个人途经或到过疫情重点地区的;
五、不主动申报个人行程,或申报时故意隐瞒个人途经或到过疫情重点地区的;
六、违反医学隔离管理规定,拒绝医学隔离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或医学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
七、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拒不接受社区报备、社会随访、检疫排查的;
八、纳入核酸检测重点范围人员,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九、其他阻碍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措施的;
十、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等信息的,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而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而组织指使他人在网络上散布的;
违反本通告,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
2022年3月13日
来源:东港警民e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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