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男子偷盗消火栓,获刑……

近日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向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

柳州市柳南区西外环路路段、

鱼峰区阳和大道附近

分3次将价值15190元的消火栓

盗走并销赃

依照相关规定

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并处罚金8000元

案情回顾

监控画面显示:2021年12月29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一车白色SUV辆来到一处消火栓旁进行拆卸,随后将整个室外消火栓总成“连根拔起”后放进车内逃之夭夭,并来到广雅桥下的一家废品回收站进行销赃,将偷盗得来的消火栓总成以1个87元的价格卖出。

嫌疑人正在偷盗消火栓

查获被盗走的消火栓

2022年1月4日,警方在基隆开发区附近的出租屋内,成功将嫌疑人抓获。

指认现场

法院判决

2022年8月17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向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柳州市柳南区西外环路路段、鱼峰区阳和大道附近,分3次将价值15190元的消火栓盗走并销赃。

2022年9月9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安徽消防

提醒您

消火栓是城市的功能性基础设施

为消防员在救援过程提供灭火用水

直接关系到公共财产及

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切勿因一己之私酿成灾难性后果

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

若发现有偷盗消防设施的行为

请立即拨打110举报

▌来源:广西消防

▌编辑:安徽消防全媒体中心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