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无故不参与核酸检测或顶替他人做核酸,将依法追究责任

就在近期开展的大规模核酸检测中存在一些市民不配合防疫工作,拒绝核酸检测的现象,记者采访了江门市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柏楼。

梁柏楼表示,开展核酸检测是尽早发现新冠肺炎阳性病例,特别是无症状感染者,及时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尽快阻断疫情扩散的重要手段,也是依法采取的重要预防、控制措施。拒不参与核酸检测,或是顶替他人做核酸,都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梁柏楼说,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还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 |广东卫生在线、广州普法、江门发布

 编辑 |谭素玲

 审核 |张锋杰 冯玉莲

 监制 |司徒艳君

 版权声明 |开平发布原创内容,如需转载请与本公众号联系,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