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2年第7期P138—P139
作者:李韬 冯贺霞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院 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原题《数字治理的多维视角、科学内涵与基本要素》,摘自《南京大学学报》2022年1期,王宁摘
随着数字技术在治理中的创新应用,治理的内涵外延、主体客体、理念原则、制度机制、方法路径、结构流程等发生深刻变化。事实上,数字治理是一个复杂、动态、多维、多变的体系与过程,跨越公共管理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传播学、计算机科学、网络安全等多个学科。
围绕数字治理,不同学科、不同理论视角的理解有交叉有歧异。总的来看,数字化时代的治理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一是治理问题更加多变,更具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数字技术开辟了人类社会全新图景,也带来前所未有的风险挑战。在物理空间、社会空间和网络空间的映射共振中,新的治理对象范畴不断创生。治理对象的动态多变,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以及人类应用技术时的有限理性,必然使治理问题更加复杂多变。
二是治理主体更加多元,利益诉求与利益格局更加复杂、分化。在数字化条件下,平台与企业、社会组织、网络社群、公民个人等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逐渐占据重要地位,政府不再是唯一有效的治理主体,数字化条件下的治理日益呈现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格局。在全球治理和国家治理中,超大型平台、匿名黑客组织作为非国家行为体,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拥有数据和算法技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社群或个人,在社会治理中日益拥有前所未有的影响力、支配力和控制力,造成社会权力的扁平化扩散。
三是治理方式方法、工具路径更加多样,对治理主体的技术适应性与数字能力要求更高。数字技术的应用,创新了治理方法,优化了治理模式,重塑了治理流程,助力了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科学化、民主化、精细化、高效化。互联网、大数据、智能算法等技术和应用能够有效地集成国家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的信息资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提供重要的数据基础和决策依据,有助于实现治理科学化。
随着数字技术不断发展、应用场景的不断拓展,以及治理对象、主体等的多元多变,数字治理的理念、方法、结构、体系、过程等也随之动态变化、不断发展。本文认为,数字治理是指以数字化赋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构建新型治理体系为目标,在政府主导下,平台与企业、社会组织、网络社群、公民个人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相关事务的制度安排和持续过程。
一般来说,治理框架应包含问题、社会规范、行动者、节点、过程以及结构、机制和战略等方面。在数字化条件下,治理问题、主体、机制、战略、社会规范、过程等都发生了质的变化。本文提出了数字治理的5个基本要素,即治理原则、治理主体、治理手段、治理过程、治理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数字治理分析框架。
1.治理原则
Lee等在研究平台数据治理问题时,提到治理应考虑透明、公平、简单、现实、共享、参与等基本原则。帕克等认为,平台智能自我治理应坚持内部透明化与参与度原则。
基于数字条件下的治理,本文提出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透明开放、共享共治、简单易行5项治理原则。数字治理应是以人民为中心、以人的发展为目标的治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衡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标尺,也是数字化时代治理的核心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发展与治理的首要原则,数字化的发展不能偏离正义的轨道,应坚持包容、普惠、均等的理念,让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不同个体、不同代际之间拥有大致均等的参与权、发展权与治理权;开放、透明与创新是互联网的基因,也是数字治理应秉持的一个原则;数字治理是多元主体共享共治的治理,是有助于帮助所有参与者实现价值共享或增值的治理;数字治理是技术赋能的治理,是流程再造的治理,相关的规则、流程、机制、方法都应简单易行,能更好地指导治理实践。
2.治理主体
数字治理是不同参与主体对数字化条件下各类问题的全过程治理,涉及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等主体在解决数字治理问题中的关系和责任,涉及治理主体对数字化条件下问题的识别、分析、监测、评估等。
在治理主体方面,应把握好政府主导与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平衡,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和应用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呼应与强化了“治理”本身所包含的民主、协商、多元特性,应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数字治理中的角色,充分发挥各参与主体在治理中的作用。一是应充分发挥政府在数字治理中的主导作用。二是更好发挥互联网平台或企业在数字治理中的主体责任。在数字化时代,平台作为新的社会组织模式、产业组织模式,在治理中日益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三是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网络社群、社会媒体在平台治理中的协同作用。四是积极发挥公民个人在平台治理中的促进作用。
3.治理手段
数字治理也需要多样化的治理手段,包括政策、法律、法规等行政与司法手段,价格机制、竞争机制、激励机制等市场化手段,大数据、人工智能、平台等数字化手段,以及文化、伦理等方面的价值手段。其中,数字化手段在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然而,各种工具之间的理性冲突和功能对冲,是数字治理中面临的又一挑战。
在治理手段方面,应把握好行政逻辑、市场逻辑、技术逻辑与价值逻辑的平衡,数字治理需要以数字化条件下的问题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行政、技术、价值等多样化、个性化、体系化治理手段的作用,以满足多元主体、多变客体与多维逻辑的治理需求。一是应做好政策、法规的延伸适用与创新,让法的精神延伸到新的领域、新的业态。二是充分发挥市场化手段在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三是创新数字化技术手段,数字治理中面临的很多问题挑战是与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相伴而生的,应以技术“治”技术,充分发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数字治理中的作用。四是重视文化、伦理在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数字治理中面临的很多问题归根到底是人的精神、思想和理念问题,应更加注重数字文化建设、数字伦理建设,夯实数字治理的文化与价值之基。
4.治理过程
从公共治理视角来看,数字治理过程是国家或地区相关部门针对数字化条件下的问题,通过政策、法律、法规等方式推行的系列治理活动。治理过程涵盖两个方面的关键活动,即垂直治理和水平治理。
在治理过程中,应把握好垂直治理与水平治理、分散化治理与集约化治理的平衡。数字治理不能用简单的直线性思维来考量。应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应坚持分散化治理与集约化治理相结合,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和应用具有开放、包容、高效、透明等特征,为垂直治理与水平治理相结合、分散化治理与集约化治理相结合提供了很好的数据和技术支撑。
5.治理评价
数字技术和应用在给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正向影响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系列风险和挑战。政府对数字发展、绩效与问责等方面的需求,企业对行业发展与规范等方面的需求,以及个人对数据隐私保护等方面的需求,决定着建立数字治理成效第三方评价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事实上,优化社会服务是根本,评价数字治理成效,一方面要看人的发展是否得到更为自由全面的发展,包括在经济、政治、教育、健康等方面的可行能力是否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幸福感、获得感是否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另一方面数字化的发展应该是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更为负责任的发展,评价内容包括政府在数字治理中的引导作用、平台企业的主体作用是否得到充分发挥,平台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否得到充分释放,消费者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等。
总体来看,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探索,数字治理目前都尚处于初始阶段,数字治理的科学内涵、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政策创新、技术创新以及应用实践都有待于深入探索和进一步研究。应加强数字治理学术研究和政策研究,加快推进中国特色新型数字治理理论体系构建。近年来,中国数字经济异军突起,数字社会蓬勃发展,数字政府快速推进,但与数字化发展与治理相应的学术研究相对滞后、政策供给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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