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应履行哪些义务和责任?详解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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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在自治区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第三十六场新闻发布会上,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张宏发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要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要负怎样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解答。

发布会现场。记者 旦增兰泽 摄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单位和个人主要有以下义务

一是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是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三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四是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疫情防控工作;

五是公民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不履行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张宏发还介绍,疫情发生以来,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攻坚战提供有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一是畅通复议渠道,优化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方式。对于当事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采取“电话+网络”方式受理;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以书面方式审理。复议期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审理的,建议申请人提出中止行政复议申请,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 

二是排查化解纠纷,护航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稳定。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统筹协调指导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全面推行“非接触式”调解服务模式,把因疫情引发的劳动关系、薪资报酬、房屋租赁等经济纠纷,以及其他涉疫受损群体帮扶等作为涉疫矛盾纠纷排查的重点,主动开展线上排查,采取“即时答、马上调”的服务措施,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自8月中旬以来,线上排查涉疫矛盾纠纷253次,调解26件,调解成功率100%。

四是开展普法宣传,着力营造疫情防控法治氛围。坚持“依法防控 普法先行”,依托“报、网、端、微、屏”等线上宣传渠道,及时编印汉藏双语《新冠肺炎防控法律知识问答》《疫情防控以案释法手册》等宣传资料,收集整理违反防疫法律法规和防控措施的典型案例以及因突发疫情造成的合同履行、房屋租赁、务工用工等民生领域热点问题,制作各类防疫知识宣传短视频和疫情防控法治动漫,通过普法媒体矩阵、微信群推送转发。同时,积极发动村居“两委”,驻村、驻寺干部及公安民警、下沉干部、志愿者等一线防控力量,利用户外LED屏、移动小喇叭、乡村(社区)广播站、流动宣传车等阵地,全覆盖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营造良好的防疫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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