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沈阳市建立健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
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对外发布
提出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行统筹共济,强化基本医疗保险互助共济功能,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实施方案》明确了这些事儿
《实施方案》明确了门诊共济使用的待遇标准,将参保人员因多发病、常见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年度起付标准不低于300元;报销比例不低于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5000元。待遇政策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
《实施方案》还明确了个人账户管理,提出改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在职人员个人账户(按6.8%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照我市2022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定额划入。
规范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药机构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购买商业补充保险的费用;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个人缴费;全省规定的其他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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