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沉渣泛起
将犯罪黑手伸向各年龄段人群
如何守护群众的“钱袋子”
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深圳又有新动作
制定非法集资可疑交易监测标准,细化可疑资金监测;集资参与人可表决制定资金清退方案,保障清退监督;非法集资人逾期不清退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深圳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实施细则》结合深圳实际编制,涵盖防范、处置、法律责任等五章,覆盖监测、调查、处理全流程。
完善商事登记管理
前端监测:完善商事登记管理
《实施细则》着重完善商事登记管理,明确——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
对于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包含与集资有关字样或者内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关注。发现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
《实施细则》要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应用的监测。规定——
一经发现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应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经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中端调查:创立三条行刑衔接机制
《实施细则》还参考了
《深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
工作办法(试行)》
设定非法集资调查取证方式
划分为行业执法调查和专项调查两种方式
并明确案情单一的适用行业执法调查
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的适用专项调查
同时,《实施细则》设置了三条行刑衔接机制,明确公安介入调查条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
线索核查期间发现犯罪的,有关部门应将线索通报公安机关;
在调查期间,有证据证明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或存在当事人对抗、逃避调查情况公安机关可介入调查;
明确发现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将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末端处理:多方合力监督资金清退
为监督非法集资人清退资金
《实施细则》规定——
相关部门可责令非法集资人限期制定资金清退方案,并清退集资资金。若利益双方未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有关部门可要求非法集资人召开集资参与人会议,听取集资参与人意见。资金清退方案经集资参与人会议投票表决通过后实施。
《实施细则》细化了非法集资人不配合、
阻碍调查执法的行为
对于非法集资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资金或涉案财产”等行为,将予以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此外,《实施细则》明确了
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填补相关空白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未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限期清退集资资金;逾期仍不清退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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