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两部门联手签署协议 剑指知识产权保护

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 全琳珉 通讯员 市闻

9月15日上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召开强化知识产权协同工作推进会,共同签署《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聚焦加快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明确了深化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化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执法司法标准统一、深化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共建、加强知识产权助企创新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人才技术共享共八个方面主要任务,着力形成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合力,加快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为我省“两个先行”提供坚实保障。

近年来,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和检察机关的通力协作下,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新突破。截至目前,浙江专利行政执法办案周期已压减30%,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同比增长23.6%,增速高于全国、领跑东部。

现场还发布了首批6个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典型案例,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首批案例在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实行行刑衔接双向闭环开展协同保护、专业人员辅助检察办案、共同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和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作出了很好的示范,具有典型代表意义。

以下精选三个案例——

杭州某公司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基本案情】2021年上半年,杭州某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经理张某某委托蔡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带有该注册商标的礼品盒65000个,并由吴某某、朱某某将正规途径购得的该品牌的散装粽子装入礼品盒内对外出售。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余杭区市监局)调查后于2021年6月1日将案件移交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立案,后该案被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余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1月30日,余杭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杭州某公司、叶某某、张某某、蔡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杭州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6万至5万不等的罚金。同年12月20日,余杭区检察院对吴某某、朱某某相对不起诉。

案件办理过程中,余杭区检察院邀请余杭区市监局、公安局等单位参与案件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充分交换意见,并达成共识。在依法对吴某某、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余杭区检察院向余杭区市监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二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2022年1月28日,余杭区市监局依法对吴某某、朱某某所在的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76008.8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实现行刑衔接双向闭环,协同保护“老字号”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例。在案件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流转过程中,余杭区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协商,准确认定擅自将他人商品再包装后继续标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为类案办理指明了方向。同时,市场监管局根据检察意见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则实现了对商标专有权的严格保护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个案处理中的统一。

陈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2018年至2019年,周某某、刘某某等30余人委托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假冒十余个国内外知名塑料原料颗粒品牌产品,销售给上海、武汉等全国各地近50余家公司。

2019年10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余姚市检察院)在审查逮捕该案41名犯罪嫌疑人时,因涉案注册商标数量多、专业性强,上下游行为人之间仅以塑料型号、“行话”进行交易,部分被侵权的国外注册商标企业在国内无分公司,无法全面了解相关塑料产品的信息及真伪情况,致使案件审查逮捕工作陷入困境。

对此,余姚市检察院邀请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余姚市市监局)的专业人员深入仓库,借助专业知识,通过对涉案的塑料产品包装袋边缘的走针、包装材质、侧面喷码等细节与正品进行比对,较短时间内确定扣押的涉案塑料产品真伪,成功完成41名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工作。

同时针对审查逮捕案件中呈现的问题,余姚市检察院、余姚市市监局联合市法院、市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就线索移送、法律适用、证据标准进行会商,并确定证据标准。2020年3月,余姚市检察院分批对该系列案被告人提起公诉,历经一年多时间,涉案36名被告人均已被依法判决,陈某某、李某某、莫某某等主要人员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各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供专业支撑的典型案例。在办案中,检察机关积极与市场监管部门协作配合,发挥市场监管部门专业特长与资源优势,就涉案塑料品牌真假认定、行业术语、品牌型号等问题提供专业意见,辅助检察官办理案件,精准指控犯罪。同时针对办案中反映的行刑衔接、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问题,检察院与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召开联席会议达成共识,为该系列案后续处理及同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打击凝聚合力。

向某某、崔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向某某将600瓶印有某品牌注册商标的R22制冷剂以699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不起诉人崔某某。

崔某某收货后尚未销售即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华区市监局)查获,经价格认证,涉案600瓶制冷剂的市场价格为196530元。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证据存在瑕疵,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新华区市监局寻求协助,并最终在该局的协助下补强了案件证据。

2020年12月10日,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向某某有自首情节、崔某某属犯罪未遂,两人非法经营数额刚达追诉标准,均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补偿权利人人民币100万元,且登报道歉并取得谅解,遂决定对两人相对不起诉。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16日向新华区市监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向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崔某某归案前已被行政处罚),该局于同年5月11日对向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446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跨省协作的典型案例。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与新华区市监局在取证协助、不起诉后行刑衔接上的成功实践,为日趋频繁的跨地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提供了良好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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