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购房!武汉拟出台新规

为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9月13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起草修订了《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

相较《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武政规〔2017〕37号),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总则  

人民银行支机构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

银保监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监管部门对确保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进行监管。

监管额度内资金不同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应用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

新建商品房监管额度内资金的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

  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时,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供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项目交付标准、施工许可证、施工范围说明等相关资料;

 预售资金交存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非监管账户收取房价款

  监管额度内资金使用管理  

监管额度内资金应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地下结构完成,最后拨付节点为不动产首次登记。具体拨付节点由监管部门确定。

项目竣工验收之前,交付标准为毛坯的项目监管账户余额不得低于监管额度的5%,交付标准为全装修的项目监管账户余额不得低于监管额度的10%

监管银行要严格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定期与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对账,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挪用监管额度内资金问题的,应停止拨付,并立即告知监管机构,监管机构要及时作出处理。

监管额度内资金在商品房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应向监管机构提出解除监管的申请。监管机构应当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解除对监管账户的监管。

违规处理

未按规定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手续的、监管额度内资金被集团公司抽调的,监管机构将对其进行违规处理。

本市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推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和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系统对接,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监管额度内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推行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全程网办”

   

《征求意见稿》还修订了其他内容。

来源: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人民政府网、长江日报、武汉发布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