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蓬江区安委办公开10月以来的2起典型执法案例,同时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积极举报,提供线索。市民如发现涉嫌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行为,可通过12350、12345政府热线等方式举报,将依据举报奖励办法对符合标准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案例一
江门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擅自进行生产案
2023年10月20日,蓬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门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现场有工人生产化学品,现场存放有化工原材料一批、化工成品一批,以及分散机8台、研磨机4台等设备,该公司未能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蓬江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系非法生产行为,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事厂房为普通厂房、车间生产设备及电气设施均非防爆型,不具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蓬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且由于企业有关行为涉嫌犯罪,该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侦办,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
黄某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10月13日,蓬江区应急管理局前往棠下镇河山村秀村工业区某仓库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黄某将该仓库出租给江门市蓬江区某化工有限公司,违规用于存放危险化学品,黄某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由于黄某未定期对承租单位进行检查,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故蓬江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对黄某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其依法作出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危险作业罪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明确了构成“危险作业罪”的情形包括“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存在以上情形,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对有关人员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