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九月,校园迎来了满怀希冀与憧憬的莘莘学子,在这博学笃行之路上,羞辱、抢夺、殴打、辱骂、精神暴力......等令人揪心的不和谐因素偶有发生,深深地伤害被欺凌者的身心健康,狠狠地刺痛着大众的神经,更是挑战了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
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始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履行公安机关承担的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大力推进利剑护蕾、法制进校园等行动,关心呵护未成年人成长。特制作视频在此呼吁:校园欺凌没有赢家,请勿做沉默的羔羊!如遇校园欺凌,请及时向家长、老师、公安等寻求帮助。明善恶方能伸正义,知荣辱才能净心灵。请同学们拒绝校园欺凌,携手安全和文明,共建平安校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第九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第十七条第二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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