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凌晨03时30分,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灰色小型轿车沿黄河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韶山路口时,追尾其前方停车等待交通信号灯黄某驾驶的一辆白色小型轿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徐某车辆严重受损,所幸没有人员受伤。
经检测,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3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调查,徐某称9月6日17时许自己与爱人和两个朋友在家里吃饭喝酒,因在吃饭期间与爱人发生争吵,吃完饭朋友走后,徐某便独自驾车外出。
也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爱人打电话称孩子不舒服,徐某便开车载着爱人和孩子一起去医院看病,看完病在驾车回家途中又和爱人吵了几句,一时走神,直接追尾撞到前方车辆。
(事故现场照片)
(徐某驾驶车辆)
漯河交警召陵大队调查后认定: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且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目前,事故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内容来源:漯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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