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提出要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专家呼吁需在立法层面明确

据央视新闻报道,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第七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提出要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性侵儿童案件特殊证据标准,引发舆论关注。

这并非“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首次进入公众视野。公开资料显示,自2016年以来,浙江慈溪、江苏淮阴等多地,进行了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的地方性自主试点;而此次最高法提出“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或传递出将推动全国通行机制的落地信号。

长期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表示,对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能对潜在的性侵害儿童犯罪起到警示作用,有效预防性侵害儿童犯罪,是儿童防性侵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制度是否侵犯犯罪人员隐私权,会否影响犯罪人员回归社会,亦进入舆论探讨。对此,多名儿童权益保护领域的长期观察者、研究者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当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人员法益相冲突时,应优先考虑未成年人保护。

相关专家同时指出,公开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目前尚未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需要在立法上进行明确,让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时有法律层面的保障。”

多地曾进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试点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国内多地进行了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的探索。最早的相关探索,是2016年6月浙江省慈溪市多部门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上述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公开的信息包括照片、身高、罪名、判处刑期、现住地址、工作单位、信息公开期限等。

2017年7月,慈溪市再次下发修改细化后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并规定,对于该办法规定的信息公开情形行为的犯罪人员,不得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教育、培训、物业、医护等相关行业。

在慈溪首度探索后,2017年12月,江苏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对4起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同时公开了涉案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

根据淮阴多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符合条件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严重刑事犯罪人员,自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内,都将被公开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和案由。

而在2017年7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了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办法,并建立了“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此后,包括广东、深圳、江苏、贵州等多地,均进行了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的探索。

201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发布的《2018—2022年检察工作规划》中,包含了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拟聘人员授权后,可以对其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

↑“女童保护”公益项目发起人、凤凰网副总编辑孙雪梅。图据“女童保护”

此次,最高法提出要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女童保护”公益项目发起人、凤凰网副总编辑孙雪梅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这传递出相关部门更严厉打击性侵儿童犯罪、更加重视儿童保护的态度和决心。”

专家:信息公开能警示潜在犯罪

有效预防性侵儿童犯罪

“自2016年以来,多地均进行过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的试点,但未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孙雪梅认为,此次最高法表态要“完善”这一制度,是建立在各地试点经验基础之上、从更高层级推进这一制度。

↑“女童保护”历年调查报告显示,2013年至2021年九年间,全国各地被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达2952起。图据“女童保护”

2022年3月,孙雪梅发起的“女童保护”公益项目发布了2021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根据该份报告,2021年曝光性侵儿童案例223起,受害儿童逾569人。

这是”女童保护“连续第9年发布相关调查报告。根据相关报告的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21年九年间,全国各地被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达2952起。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受访人供图

“这仅仅是被曝光的案件数量。”吕孝权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了另一组数据:最高法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6年四年间,全国法院审结的猥亵儿童案件量达到10782起,平均每天审结的案件超过7起,“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不排除还有一定比例的案件,尚未进入司法程序。”

2017年6月,最高法刑一庭相关负责人谈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时也曾介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呈现三个特点:一是熟人犯罪比例相对较高;二是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犯罪比例相对较高;三是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时间长。

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多名专家均表示,公开性侵儿童犯罪人员信息,是防范性侵儿童犯罪行之有效的措施。

“公开性侵儿童犯罪者的个人信息,将犯罪人员置于监管之下,可以提高犯罪人员再次犯罪的成本,从而降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更好地保护儿童权益。”孙雪梅表示。

孙雪梅还提到,信息公开作为一种非刑罚惩罚手段。“如果施害人得到包括信息被公开在内的全面的处罚,对于性侵害案件受害者而言,也有利于受害者的心理康复。”

吕孝权律师也表示,对性侵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能够对潜在的性侵儿童犯罪起到警示作用,有效预防此类犯罪,是儿童防性侵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焦点问题:

信息公开是否侵犯性侵儿童犯罪人员隐私权?

实际上,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使更多人接触到其个人信息,是否侵犯犯罪者的隐私权,是否会影响犯罪者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在法学界亦有所争议。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对性侵儿童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不能理解为普通人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

黄绮进一步表示,从个人隐私的角度,很多信息确实不能被公开;但性侵儿童犯罪人员实施侵害、犯罪行为在先,经法院的审判、定论,从可能的受害人防范被侵害角度而言,需要进行信息公开,为大家提供信息查询的渠道,谈不上违反《民法典》的侵权行为。

吕孝权则明确表示,所谓“侵犯犯罪人员个人隐私”是个伪命题。他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该法第四条第一款则规定,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要求。

吕孝权据此认为,应坚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优先化,其他法益相较于此,处于次要位置;当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人员的法益产生冲突时,保护未成年人必须放在第一位。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2018年1月,《检察日报》曾发表评论《让“信息公开”加“从业禁止”早日走出争议》指出,任何法律的制定与执行都是在冲突的价值间作出抉择;公开相关信息,能够很大程度上实现全社会对潜在高危人员的知情权以及在未成年保护领域的安全权。“在未成年保护这一极端重要的领域,这些法益将远远高于相关犯罪分子的隐私权。”

孙雪梅也认为,在犯罪人员的权益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两者之间,“未成年人权益肯定是优先的”;但她同时提醒,公开犯罪人员的信息,也应避免犯罪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信息公开制度尚欠缺上位法律依据

亟需立法作出明确规定

孙雪梅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在9月14日最高法相关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的明确陈述,释放了重要信号,但还未提出具体的制度安排。

在孙雪梅看来,对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进行信息公开,需要对信息公开的范围、时长、内容、途径、程序等内容加强论证和完善。她提出,需要对相关犯罪人员的犯罪情节严重性、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进而在信息公开时分层次、分级别对待,“而非一刀切。”

今年全国两会上,黄绮提出了一份《关于尽快建立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共享查询平台的建议》。她提出,2020年8月20日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但全国层面尚未建立可供查询的共享平台。

黄绮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此次最高法提出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但单靠法院系统,难以建立相关的信息平台;此前多地试点、先行一步,亦暴露了一些问题。“例如,地方建立的信息库并非全国联网,但犯罪人员是全国流动的。”

黄绮说,信息平台的搭建,需要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在内的多部门共同努力,法院系统可以向信息平台输送内容;至于相关信息是面向全社会公开,还是“特定”公开,她表示,目前各地的试点,多是“依职权公开”“依需要公开”,即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相关行业,可以依法依规查询相关人员的信息,“一下子步子迈太大,尚不清楚信息公开的‘度’在哪里,这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细化。”

吕孝权也认为,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司法机关牵头,其他职能部门共同参与、联动协作,各个部门各司其职,权责明晰,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黄绮还指出,公开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目前尚未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需要在立法上进行明确,让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时有法律层面的保障。

吕孝权表达了相同的观点:“要构建一个行之有效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需落实到法律层面,从此前的地方性试点上升到国家意志,确保有法可依。”

2019年7月,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在回应相关问题时也指出,对公开性侵前科劣迹人员的标准、范围、程序不明确,且公开信息制度只有与对该类人员的特殊矫治、管控措施协调配合,才能更好发挥应有的预防作用,而相关的上位法律依据均付之阙如,亟需立法作出明确规定,补足社会治理短板,构建对儿童更加安全、有力的社会保护网络。

吕孝权强调,此次最高法提出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坚持‘最高限度的保护’;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的精神。

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

编辑 余冬梅 杨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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