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会同皋兰县自然资源局对去年判处的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开展跟踪回访,被判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甘某某恳切说道:“在修复过程中,我再次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愿意主动接受监督……”
在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城关区法院运用创新裁判方式,判处被告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在皋兰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采取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种植119.95亩适宜生长的牧草恢复草原植被,并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为保障附带民事责任落实,2021年8月24日,经过法院协调,甘某某与皋兰县自然资源局签订了《草原植被恢复协议》,进一步明确草原修复过程中的相关责任、修复标准、费用承担等内容。
一年过去了,被破坏植被恢复的怎样呢?前几日,城关区法院会同皋兰县自然资源局进行了中期回访,现场查验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情况。结合自然资源局给出的专业意见,检查组提出修复区域还存在植被覆盖率不高、管护不够等问题,督促当事人整改落实。法官说,判决不能只写在纸上,只有实地了解涉案受损林地恢复情况,才能落实判后的环境修复,这样的判决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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