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庄某与郑某系夫妻关系,庄小某系庄某、郑某之子,宗某与庄小某原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8月结婚,2021年6月经判决离婚。2015年2月,庄某向庄小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款50余万元。同日,庄小某将50万元转给宗某,后因庄小某夫妻二人感情破裂,现庄某、郑某要求庄小某与宗某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欲购买房屋而向庄某、郑某借款的55万元。
法院审理相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庄某、郑某称宗某、庄小某欲购买淮北某处房屋而向其借款50万元,但诉称的50万元系其转给庄小某,庄小某又将该款转给宗某的,又庄某、郑某诉称宗某、庄小某欲购买的房屋系宗某之父购买,在宗某与庄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有大量生活消费支出。庄某、郑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转给宗某的50万元用于宗某之父购买房屋,汇至宗某账户款项的行为视为庄某、郑某对其子女的赠予。另,庄某、郑某诉称2017年3月15日宗某又向其借现金5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宗某亦不予认可。综上,庄某、郑某要求宗某、庄小某连带偿还55万元借款,但未能提供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书面债权凭证,宗某对借款事宜也不予认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庄某、郑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系离婚纠纷引发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由于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影响,父母希望子女过上幸福生活,往往不惜重金伸出援手表达关爱之情。但当小夫妻之间情感出现问题后,关于公婆转账给前儿媳的钱款究竟是赠与还是借贷,还需看双方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法官建议,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的,最好对钱款或者不动产本身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的约定,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文:相法宣审核: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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