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利川市行政争议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不懈努力,用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一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移送的山林纠纷案件,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同时向利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递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该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
向某与向某乙、向某丙为同胞兄弟,父亲于20世纪80年代承包了小地名为“小湾槽口”“深窝荡”两块林地,1989年父亲去世后,该两块林地登记在哥哥向某丁(2015年去世,无配偶子女)名下,并取得了林权证,其中“深窝荡”面积58亩(该林地尚存其他权属争议),”小湾槽口“面积143亩,现在颁发的不动产登记证书上只有向某乙、向某丙两兄弟的名字。
向某认为登记机关登记时未完全尽到审查义务,在登记时遗漏了权利人,登记程序违法,遂于2023年7月10日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对错误登记进行撤销或变更。利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受理该案后,经过研判,认为该案具有调解基础。确定在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同时,移送导入调解。
市行政争议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仔细梳理了案情,发现林权争议当事人系同胞三兄弟,申请变更登记的是其中的两兄弟,该两兄弟提供的村委会的证明中没有向某的名字,于是,登记机关依据村委会证明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向某申请行政复议后提供了自己也是合法权利人的证明,由此可见,遗漏合法权利人的事实清楚,同时,该案的实际争议当事人,如果不能调解,双方将进入诉讼、确权等冗长的程序,费时费力还不利于家庭和睦,为了化解双方的实质性林权纠纷,同时化解与登记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8月8日,调委会在前期大量“背靠背”工作的基础上,组织争议双方当事人及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面对面”调解。
“2022年7月,向某乙、向某丙向本登记机关提出继承申请,我们依据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证明,发出不动产权继承登记公告,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将上述林地登记给了向某乙、向某丙,并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调解现场,登记机关负责人对登记程序和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向家三兄弟为同胞兄弟,均享有争议林地的继承权,登记机关仅为向某乙、向某丙办理了该林地的不动产权登记,遗漏了继承人,颁证的确存在错误……既然双方是亲人,从情理上就更应相互谅解,希望大家能坐下来,把双方的争议彻底化解”。本次调解由首席调解员宋仕明主持,既梳理案情,又对争议双方结合法律法规分别进行了说理。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各自讲述了自己的理由,并提出了各自的请求。最终,争议双方握手言和,并共同与登记机关达成了调解协议:对无其他权属争议的“小湾槽口”林地由三人共同所有,每人占份额三分之一;登记机关根据以上协议内容对原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变更,追加向某为共有人;尚有争议的“深窝荡”林地则待争议解决后,三人按第一项继承比例享有权利,并申请登记。
本案得以成功化解,为利川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再立新功,为利川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再书华章。
(来源:湖北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