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山西省大同市联合工作组通报了大成双语学校发生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处理结果,该校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因赵某某、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赵某某、晋某某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赵某某、晋某某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此处理结果公布后,迅速引发社会热议,不少网友认为施暴者及监护人受到的处理过轻。
受害家长控诉
对此,江苏加达加律师事务所石泽华律师告诉紫牛新闻记者,此事件中因两施暴者年龄过小,依据现有行政处理法规,警方已作出顶格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石泽华律师表示虽然无法对施暴者进行进一步惩罚,但该事件中施暴者监护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本案中的霸凌者9岁,属于8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施暴学生手写道歉内容
石泽华律师告诉记者,该事件中被欺凌的小学生孙某某确实受到了长期伤害,施暴者监护人需要对孙某某的后续医疗费用、心理疏导费用、精神损伤费用等经济方面进行赔偿,“受害者家长可直接起诉施暴者监护人,要求进行民事赔偿,让对方为自己小孩的行为付出代价。”
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官方事件通报中,认定大成双语学校在管理上严重失职失责。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大成双语学校立即整顿、限期整改;解除许某的校长职务,辞退副校长兼小学部主任裴某某、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白某某、涉事班级班主任辛某某和生活老师侯某。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对大成双语学校新学年缩减招生规模的决定。
石泽华律师表示,如果受害人受到了人身损害,则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的规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事件中,如果学校无法证明已经尽到相关职责,同样应当承担责任。”
针对两名施暴学生后续处理问题,紫牛新闻记者多次致电大成双语学校,截止发稿前未能接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燃
编辑:秦小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