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食客花900元吃“木瓜血燕”索赔5万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国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领域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民间“假一赔十”的做法正式引入法律。十倍赔偿制度对于保证食品安全,威慑不良商家,作用明显。但十倍赔偿使消费者可以得到远高于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这就可能为某些动机不纯的人通过知假买假等手段获取高额赔偿提供诱因,甚至引发滥诉,浪费司法资源。

近日,槐荫法院审理的因卖价900元的“木瓜血燕”引发的食品案件纠纷,最终法院驳回起诉人5万元的索赔要求。

2019年11月22日,乌某在济南市槐荫区某酒店消费了“木瓜血燕”等菜品。11月26日,乌某以挂号信形式,向某区市场监管局举报该酒店“木瓜血燕”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请求进行行政处理,并责令酒店退回餐费900元、赔偿十倍餐费9000元以及交通费、打印费、误工费、律师咨询费、精神损失费共计5万元。2020年1月和3月,市场监管局对某酒店进行了现场检查,酒店提供了燕窝供货商营业执照、销货清单,某酒店购进入库单、验收台账及燕窝的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现场不存在某酒店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问题。市场监管局对酒店未予处罚,并对乌某进行了答复。

乌某认为某酒店销售的血燕没有合法来源,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批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以某酒店为被告向槐荫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某酒店退回乌某餐费900元并给付十倍赔偿金。

某酒店辩称,乌某系职业打假人员,并非普通消费者,不适用十倍赔偿规定。酒店出售的菜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燕窝系通过正规渠道购进,且通过了严格的进货查验。乌某属于恶意滥诉,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槐荫法院认为,乌某在某酒店就餐,与酒店之间形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乌某要求某酒店退回餐费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前提,是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某酒店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却仍进行销售。

但酒店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酒店系通过正规途径购进燕窝,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处理乌某投诉举报事项时,某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酒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审核了酒店当场提供的相关证据,未发现酒店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问题。乌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某酒店血燕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以及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却仍进行销售的行为,因此,乌某要求某酒店退还餐费及支付餐费十倍赔偿金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判决:驳回乌某对某酒店的全部诉讼请求。乌某提起上诉后,日前济南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黄河记者:陈彤彤

通讯员:黄 健

编辑:邢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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