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市场经济体制是具有计划功能和系统协调功能的市场经济体制,其中的计划功能和系统协调功能,不仅会改变具体的收入分配机制,还将改变收入分配机制的系统定位;不仅会改变收入分配的依据内容,还将改变收入分配依据内容的分配尺度。在这些可能的变化中,带来了几个收入分配机制理论的思考。
(一)需要用系统的办法研究收入分配子系统
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使人类社会迈进依存度不断提高、互相间影响不断被强化的大系统中,作为计划-市场经济体制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收入分配机制子系统,不可避免会受到宏观经济平衡的影响,反过来,收入分配子系统的运行也同时影响宏观经济系统的计划平衡。
收入分配首先涉及劳动者能否普遍就业。很显然,不能就业,就没有了收入分配。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又构建了潜在的消费能力和消费市场;而这个消费市场正好是生产者的“上帝”,是生产企业所依赖的产品订单源。于是,“劳动力供应总量→普遍的生产劳动→劳动收入总量→构建潜在消费总量→生产总量→劳动力供应总量”,构建了一个宏观经济的平衡循环系统链。这个循环系统链中各个系统环节间的总量是保持计划平衡的。如果系统链间不平衡,出现的结果要么是劳动力过剩,要么是劳动力供给不足;要么是产能过剩大批劳动者失业,要么局部用工难。
涉及收入分配,这里不能不提到劳动者“各尽所能”去劳动,然后再按这个可以“尽能”的劳动进行公平分配的问题。这其中,对“各尽所能”怎么理解?笔者认为,“各尽所能”至少应该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具备能够“各尽所能”的前提条件。理由是,劳动者只有具备去“尽”其所“能”劳动的条件,才有机会进行“尽能”的劳动,才能保证在已经“尽能”的前提下进行分配,分配才真正公平。比如,劳动者甲每次能挑75 公斤担子,可是只提供给他50公斤的任务总量,劳动者甲就无法实现“各尽所能”, 对劳动者甲在分配上就有被歧视嫌疑。
第二,“各尽所能”可以理解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主观上的尽其所能。劳动者自身在劳动过程中,能够“尽”其所“能”,无疑是“各尽所能”的核心目标,也是“各尽所能”的落脚点。
第三,“各尽所能”还应理解为劳动者能够在自身的能力优势上“尽能”。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长,只有利用自己的特长去劳动,“尽能”才能实现最大化。如果社会不能尽可能地提供适合劳动者特长的岗位,那么“各尽所能”一定会打折扣。计划-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通过促进人员有序流动的机制和计划管控下的竞争机制,实现劳动者流向最适合自己“尽能”的岗位。
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角度看,只有劳动者真正做到“各尽所能”去“劳动”,初次分配的公平才能保障。但问题是,在现代经济运行系统中的任何劳动,都将是经济运行系统的一个协同经济行为,会受到宏观计划平衡影响。
可以设想一下,在劳动效率极高、产能过剩是常态的今天,如果没有经过宏观的计划平衡,就允许每个劳动者“各尽所能”去劳动生产。结果一定是:
(1)没有这么多的消费产品供生产,除非生产“积压产品”。
(2)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也不允许。据统计,人类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消耗了地球上1/3 的某些重要可利用资源。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不顾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一味地“各尽所能”,那么,人类就不再是建设者,而是毁灭者。
这里给出的启示是,任何涉及分配的劳动都不能离开宏观计划平衡的约束。计划-市场经济体制的收入分配机制,一定要通过其中的分配机制架构,将宏观计划平衡的原码基因,植入到微观收入分配的机制中,从而使计划-市场经济体制的收入分配机制本质上区别于其他分配原则。
(二)价值增量可以用劳动贡献等效
为了将这个命题论述清楚,先建立两个公理。
公理1:世界上所有价值都是由劳动创造的,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即劳动创造价值。
公理2: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可以通过创造的价值增加量为依据等值换算。按照公理2,劳动者甲提供劳动创造了价值增量B,而劳动者乙提供劳动创造的价值增量也是B,那么,可以认为劳动者甲和劳动者乙提供了相同的劳动量。
按照这两个公理,若劳动者甲通过自身投入劳动量为A的劳动,可以产生出价值增量为100个计量单位的产品;但如果劳动者甲在劳动中使用了一项发明专利技术后,劳动者甲同样投入劳动量为A的劳动,实际产生出了价值增量为1000 个计量单位的产品。这其中,发明专利采用后,在同样由劳动者甲投入劳动量为A的劳动前提下,产生了900(1000-100=900)个计量单位的新价值增量产品。按照公理1可以认为,这900 个新价值增量产品是由一种“待定义劳动”创造的。由于在本例中,劳动者甲投入的劳动量是A,在未使用专利发明时,只能生产100个计量单位的产品,按照公理2,这个“待定义劳动”支付的劳动量是:900/100=9,即9个A的劳动量。
(三)收入分配机制在多种所有制形式存在的历史阶段均应适用
在传统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了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富人可以凭借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拥有无限的财富积累能力。他们可以在收入分配过程中不断积累“富余”资本而更富有,穷人则在不断的“失去”中积累“贫穷”而更加贫穷——这就是按资本分配带来的无法回避的问题。
现实是,在一个很长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包括私人所有制形式在内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同时存在是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比如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私人财产只要不被用来做危害社会共同利益的事,私人财产包括投资企业成为资本,都应该受法律保护。因此,在这个历史发展阶段,私人所有制、公有制、混合所有制必将常态化存在。换言之,计划-市场经济体制的分配机制,只有同时适用于多种所有制形式存在的客观环境条件,才能具有生命力。
所有制形式由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性质决定,而生产资料中通常以资本投资的形式表现。收入分配要想摆脱所有制形式的捆绑,唯一的途径就是要改变资本在生产资料中所扮演的角色,变革生产资料的成分组成,将以劳动为核心的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式资本推上主导位置,降低一般资本的作用和地位,再将占有生产资料的股东收入分配也纳入按劳配酬之中。
(四)收入分配机制应避免经济剥削
1.收入分配产生经济剥削的原因分析
收入分配产生经济剥削的原因探究。企业法人通过市场竞争,得到了生产产品的合同。企业又通过生产要素的投入,由劳动者通过劳动生产出了可以在市场上交换的商品。企业通过这些商品的出售,取得了由价值决定的经营收入。按照目前工业企业的成本核算办法,这些收入扣除材料费用成本、人工工资成本、管理费(包括管理者工资的分摊工资)成本后,剩下就是企业税前利润,再缴纳应上缴的税费后,便是可以由企业股东分配的利润了。
按照这个核算规则,劳动者按劳动分配的酬劳是由“工资”形式支付的。其中参与直接生产的劳动者酬劳以“人工工资”列入生产成本,而管理人员的酬劳则通过“管理费”科目分摊后进入生产成本,工资是企业首先兑付的酬劳。这就是说,当企业进入核算可分配利润时,在理论上劳动者的酬劳已经以“工资”的形式完成支付(一般企业还会以奖金等形式进行再次分配,但仍然是工资的组成部分)。
决定企业股东股权比例的是生产资料的占比。从企业生产要素角度看,企业的生产资料主要由投资资本决定。因为资本可以转化为生产所需要的全部生产要素。为了简化,这里直接将股东拥有的资本占比,等同于股东拥有的生产资料占比。这样,企业可分配利润是按股东的资本占比分配的。
资本在企业中,特别是在传统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中,非常重要。用资本中的流动资金可以购买原材料、添置设备。企业离开它,可以说寸步难行。企业在经营中,通过生产要素的运用,创造出价值和利润。假如,企业是不亏损的,那么,企业中的资本在经营中一定不会减少。换言之,在企业没有亏损的情况下,资本就像化学反应中的催化剂,促成了资金周转并在周转中创造价值,但并不会减少。这就意味着股东依据资本占比分配企业的可分配利润时,资本并没有减少,如果不考虑资本有过贡献,那么,股东所分配的价值增量全部源于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换言之,股东已经侵占了原本属于劳动者的剩余价值,自然经济剥削已在其中。当然这个结论并不全面,因为这个结论是在不考虑资本贡献的前提下得出的,而且资本实实在在有着不可缺少的贡献,获得一定的分配至少按现有理论是合理的,问题就在于股东所得到的企业可分配利润往往远大于劳动者“工资”的水平。这里似乎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结论,由于普遍存在着企业可分配利润由股东按资本占比分配,若资本是私人所有的,那么经济剥削就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而且经济剥削明显已经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相捆绑。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资本贡献应该获得多大的收益算是“合理”的?在这个“合理”范围内按“资本”分配是不是就可以认为没有经济剥削?现在对此没有统一认识。笔者提出这样一个参考指标,即资本在企业可分配利润中只得到同期银行利息的水平,似乎可以是一个“合理”标准,因为把资本不放在企业中而存在银行中可以获得相同的收益。显然,利息收益水平是可以通过多种储存方式(包括把资本存进银行)竞争获得的标准值。如果这个理论基点是可以被普遍接受的,那么,只要把现在意义上资本获得的分配水平降至其应得的水平上,股东按资本占比进行的分配就有机会规避经济剥削。
2.对初次分配适用于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途径和措施的思考
第一,假定所有能作为分配依据的生产要素,均通过体制机制设计,把带“劳动”基因的要素提升到了决定性的权重位置,换言之,在这个确定所有制姓“公”姓“私”的所有要素中,劳动相关的要素已经处于决定和主导的地位,甚至让所有的生产要素都带上“劳动”的基因。
第二,假定已经将所有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都按照其内含的“劳动”量为配酬的尺度,那么,分配的依据就将离开与所有制相关的“资本”而过渡到与所有制无关的“劳动”量上。
当实现收入分配所依据的“尺度”已经全部是“劳动”的时候,生产资料无论姓“公”还是姓“私”,分配时均只依据其中的“劳动”量实行统一的配酬,使“劳动”量成为分配过程中的“一般尺度”,客观上隔离了所有制形式对分配的影响。最终就可以达到不受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束缚从而避免剥削的目的。
(五)收入分配机制应有利于竞争和共享理念的统一
实现这一思考的最好办法就是全面以劳动作为分配依据。原因是劳动有以下不可替代的优点:
第一,劳动是所有具有劳动能力的人都拥有的“财产”,而且还是所有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持续拥有的“财产”。因此,以劳动为依据进行配酬是有最多的人参与分配,是持续不断的、不留死角的普遍的分配。
第二,劳动具有实时性和实事性。劳动的时候称为“劳动”,休息的时候称“未劳动”;以劳动为依据分配时,在劳动时有分配,不劳动时不分配。按资本分配就不一样:有资本占股的企业投资人,即使躺着睡觉或人已入土为安,只要资本股权还在,分配可以照旧。
第三,劳动本身积累速度比资本积累速度低得多。对于一个具体劳动者来说,只有他从事劳动时“他的劳动”才是真实存在的。一幅画,只有画家本人能在画上署他的名字,成为他的劳动产品。其他人即便是他儿子的劳动,也不能认为是画家本人的劳动。结果,劳动总是在一生开始时清零,又在一生劳动中积累。和资本积累相比有完全不同的积累特性。
第四,反映社会的发展需要。人类归根结底还是要组织起来,通过劳动满足消费需要。因此,以劳动为依据进行配酬,激励的是“劳动”,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五,劳动在相互影响的现代社会中,是一种社会的协同经济活动,只要将经济体制设计好,便可以受宏观计划共享的约束,将微观竞争限制在共享的“笼子”内。
以劳动尺度进行配酬形成分配差距,是劳动能力上的差异,是有限的。因此,只有以劳动为依据进行配酬才能做到既有强烈的正激励,又同时保证把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水平之内,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
转载自《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年4月出版)第四章,部分文字有删减和调整。
文/潘之凯:《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年4月出版)作者
作者简介:
潘之凯,1948年8月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郊区一个农民家庭,1976年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遥控遥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全国电工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4/SC1)委员、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专业委员会高级顾问,《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论》(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作者,定制出行交通专利发明人,有着长期在国有大型企业及科研机构担任相关领导的工作经历。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