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赣榆:办理一案推动一次市场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我们以农村集贸市场、农药店等杀鼠剂经营场所为重点,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经营门店是否取得农药经营证和限制经营许可证,并对农村流动摊贩无证经营问题进行查处。目前已立案2件。”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对一份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回访时,收到了该区农业农村局的回复。

2021年7月,赣榆区公安局在办理该区个体工商户孙某涉嫌非法经营案时,意外发现孙某家中有10瓶高级灭鼠药,该鼠药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化学成分氟乙酰胺。调查发现,该鼠药是从当地人徐某、闫某夫妇处购买,由此牵出一起非法储存、买卖危险物质的案件。

氟乙酰胺

氟乙酰胺能经健康皮肤吸收,小白鼠经皮致死中量为60~70毫克/千克,约为口服致死中量的3倍,氟乙酰胺也是典型的植物内吸性杀虫剂,在植物体内的残留期可达40~50天。鼠类对氟乙酰胺毒饵的接受性好,对人、畜毒力大,内吸作用强。在高粱、大豆和玉米中残效期长。狗、猫、牛、羊等易发生二次中毒。由于氟乙酰胺毒力强,易发生二次、三次中毒,对人、畜、鼠类天敌的危险性极大,所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氟乙酰胺。

2021年9月30日,该案移送至赣榆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该鼠药买卖的上游为山东省临沭县村民宋某。2018年至2020年期间,宋某在临沭县一个出租屋内储存了约20箱鼠药,因为害怕被发现,于是联系了熟人陈某,让其帮忙处理掉。2020年11月,陈某将鼠药以4100元价格出售给了临沭商贩于某,于某又辗转将鼠药兜售给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的商贩徐某夫妇。徐某与妻子闫某先后在赣榆区赣马、海头等乡镇、农村集市上销售并获利。经鉴定,该鼠药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氟乙酰胺等剧毒化学成分。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于2021年12月30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12月31日,赣榆区检察院以于某等四人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向赣榆区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2月17日,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于某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宋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徐某、陈某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判处缓刑。

案结事未了。承办检察官认为,这些含有剧毒的鼠药被农民存放在粮食、围墙边等地方,很容易被人或者家禽误食,严重威胁到农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该案中商贩进村公然售卖剧毒鼠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且徐某夫妇在摊点公然兜售鼠药长达两年,缺乏有效监管;跨省主管部门之间,未能形成有效的联合打击态势,导致剧毒鼠药在不同地区市场上长期流通。

为此,赣榆区检察院结合调查情况,于2022年5月依法向该区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区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开展自查自纠,以农村集贸市场、农药店等杀鼠剂经营场所为重点,在全区开展了“杀鼠剂市场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拉网式执法排查,共印发农资经营档案记录本600余本。该局还举办业务培训班,向农资经营户发放培训手册300余本、《关于加强杀鼠剂市场管理的通告》2000余份。并通过向群众宣讲杀鼠剂管理政策,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鼠药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净化鼠药市场,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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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义网

编辑:王济荣

审核:吴平 赵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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