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奶、鸡蛋、面条、调料、饵块
洗发水、盒装新鲜猪肉、辣酱
这些均价不超过二三十块的超市商品
对于普通人来说都不是难以负担的东西
但近日玉龙警方抓获的一名嫌疑人
却将这些商品都纳入了自己的盗窃“清单”里
为贪图小便宜,短短三个月竟行窃30余次!
顺手牵羊?三个月里竟行窃30余次
近日,玉龙县公安局黄山派出所成功抓获一名对超市商品实施盗窃的嫌疑人。据悉,嫌疑人和某日常喜欢到离家较近的某超市购物,久而久之,对超市商品摆放越来越熟悉的和某萌生了“顺手牵羊”的想法。
2022年5月至7月三个月的时间里,和某用衣服夹层夹带物品的方式,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先后对该超市的酸奶、鸡蛋、面条、调料、饵块、洗发水、盒装新鲜猪肉、辣酱等食品和日用品实施盗窃30余次。
贪小便宜?不,这是违法犯罪行为
据悉,和某盗窃的商品少则价值几元,多则价值几十元,累计金额1300余元。经查,和某盗窃的初衷非家庭困难,而是贪小便宜的心理作祟。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因法制观念薄弱,或许觉得将几块钱、十几块钱的小商品“顺手牵羊”地带出商店,只是自己贪小便宜的表现,并不会触犯法律。但是不管金额多少,只要做出了盗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警方提醒
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超市经营者应增强自身防盗意识,注意店内人员进出及人防、技防措施。有条件者,最好安装监控设施或是报警装置。同时,对于超市内的物品,每天要进行清点,做到随时心中有数。
经营者和营业员还要时刻提高警惕,留意一些形迹可疑人员,不要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如发现店内财物被盗,一定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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