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微法庭”延伸服务 另辟路径巧妙解纠纷

近日,双阳法院速裁团队审理了一起涉及出租车辆营运损失的张某诉某保险公司、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营运损失形同鸡肋 鉴定与否面临窘境

每起案件的诉请金额均不大,但体现出来的共性问题,是面对原告为出租车司机,产生营业损失是客观必然的,但因数额较小,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且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如要维权,往往需要提供鉴定机构的评估报告予以证明,鉴定费往往超出了诉请的数额,即使原告提供了鉴定报告,最终如判决保险公司理赔,费用也由保险公司承担,无形中增加了原告维权的诉讼成本亦增加了保险公司最终的运营成本也不利于矛盾的化解。



案情简单事实清楚 损失数额难以量化

原告张某驾驶出租车与被告段某相撞,段某全责,其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险三者险,该保险公司将张某人身损害部分及3000余元车辆维修费用赔偿完毕,尚有车辆营运损失部分未得到赔偿,故原告张某诉至本院。原告张某有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本院另案某评估报告中有同期本地出租车日营业损失为300.00元的结果。





运用推理认定事实 互相让步酌情处理

面对如此困境,速裁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客观、全面审核,并结合相关事实,确认双方存在停运损失的事实,并据此借鉴此类案件以往处理经验,参照另案中的鉴定结果,张某让步主张出租车日营业损失为200元,保险公司亦未提出反对意见,本院酌情认定日营业损失额,并据此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车辆停运损失2000元。

鉴定询价参考试用 营运损失量化考量

关于涉及到营运车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与之相关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中,营运损失应如何确定,实践中,有很多种不同的声音,鉴定、询价、行业收入标准是否均可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区分适用,值得思考,这既取决保险公司的态度,亦取决于原告的举证能力,亦是对此类现有小标的案件在审理中需思考的问题,期待本案的处理 会对此类例案件的处理在公民正确维权、促进保险公司营商环境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供稿人:朱丽波

编辑:吕彦龙

审校:杨雪妍

编审:晨晓

总编:王兴科

终审:王艳春

监制:李珺凌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