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 黄宏
今天,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联合发布最新修订版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9年,为规范取保候审,这四部门专门制定了《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次修订,是23年来的首次。
这事挺重要的。我们先从一个名词讲起:刑事强制措施。
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证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用强制性的方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
主要有五种,从轻到重,依次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拘留、逮捕这两个词,大家都很熟悉。
那什么是取保候审呢?
主要有两点:
一是嫌疑人得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因为安全需要,又要对他的行动自由进行一定限制;
二是要嫌疑人要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承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再来看这次修订,有何重要意义。
已阅君问了法律界人士,对这次有关取保候审规定的修订,他们的评价普遍是三个“更”字:更规范、更人性化、更有可操作性。
为啥这么评价呢?
讲一个发生在北方某省的案件:蔡某酒后驾车,和一辆电瓶车撞了。他的酒精测试值不算太高,事发后又主动赔了钱,因为表现不错,情节又轻,当时就对他办理了取保候审。
万没想到,蔡某居然跑了!
快三年后,蔡某在昆明落网。
对这事,办案检察官想不通:根据法律规定及以往的判刑,再加上事故发生蔡某的表现,处罚本来不会太重。
他这一跑,东躲西藏,提心吊胆,白白受了三年煎熬不说,还会加重他应受的处罚。
同时,对办案人员来说,今后他们办理相关案件时,会特别谨慎,以防再发生这类事件。
这就凸显出这次修订中,一条原则性规定的意义来了: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法律术语中,“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对很多办案人员来说,这条规定能卸下藏在他们心头的很多包袱。
另一条也值得关注。
《规定》明确,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法律界人士告诉已阅君:之前取保候审,基本要在户籍地进行。
这个修订相当人性化,尤其对一些外来务工者:很多人拖家带口,有各种经济压力,回原籍地就可能失去经济收入。新规能尽可能地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
与之类似的,还有一条规定: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有利于在对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有效监管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其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影响。
此外,在被取保候审后,嫌疑人可以去哪些地方、见什么人、做哪些事,也作了细化。规定:相关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取保候审人进行责令。像规定他不能去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不能见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等。
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已阅君:这些规定,不但对轻罪或者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犯罪嫌疑人有利,刑辩律师开展工作,也更方便。
从这次时隔23年的修订,能看出一个倾向:司法更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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