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州公安
近日,禹城法院依法审理两起“袭警”案,被告人陈某、张某某因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受到法律严惩。
案件一
2021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某酒后殴打其父亲,家人随即报警,禹城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处置。到达现场后,陈某打开屋门竟突然挥拳击打民警头部,抓住民警肩部往楼梯栏杆处多次撞击,造成民警受轻微伤。公安机关依法将陈某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该案将择日宣判。
案件二
2022年1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酒后乘出租车,到禹城建设路某小区下车后,无故殴打出租车司机王某,随即又无故殴打路人赵某和钱某。钱某逃离后,张某某手持一把U型锁进入附近药店,殴打店内的顾客孙某,并将前来制止的顾客李某推倒在地并进行殴打。禹城市公安局特巡警到达现场后,张某某又挥拳殴打民警。张某某被带至派出所勤务大厅后,又采用撕扯、脚踹等方式袭击派出所民警。经鉴定,三名受害群众均受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该案是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确立袭警罪这一罪名以来,禹城法院首例袭警罪判例。
什么是袭警罪?
2020年12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将袭警罪作为单独罪名予以明确,配置独立的法定刑,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注:劳动教养已经被废除)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公安”广义上是指人民警察,分为公安部门管理的公安警察(狭义“公安”,包括治安警、户籍警、刑警、交警等)、国家安全部门管理的国家安全警察、司法行政系统的监狱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
警方提醒
警察执法权威不容挑衅,法律尊严更不容挑战。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捍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人民警察遭受违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法律权威,破坏正常管理秩序。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对妨害公务罪进行了修改,增设了袭警罪,并将袭警罪的最高量刑幅度由原来妨害公务罪的有期徒刑三年提升到了有期徒刑七年。暴力袭警行为,严重冲击法律底线,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也严重伤害广大警察的职业荣誉感。同时,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袭击民警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无须致伤即可构罪。袭警罪的确定,可以有效打击妨害警情处置及危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对维护国家法律权威,构建法治社会,维系社会良好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公民的应尽义务,在遇到民警执法时,大家务必积极配合,敬畏法律,切勿因一时冲动令自己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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