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帮助一位正在准备与男方协议离婚的女士修改了她起草的离婚协议书。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关于子女抚养费方面的约定。下面,本离婚律师就对此问题做个分析。
这位女士与男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已经分居半年有余。他们的孩子目前三岁,且一直都由这位女士抚养。于是,在以离婚后孩子归女方抚养为前提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书中就抚养费问题中做出的约定是:1、男方按月支付其税后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子女抚养费;2、其他费用由男方负担一半。
对于上述约定,本律师认为不妥,原因是:一、婚姻法规定的子女抚养费主要包括三项:生活费、教育费与医疗费。离婚协议书的第1项已经明确了男方所支付的税后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就是子女抚养费,所以该笔费用已经包含了孩子所需的全部,故而在第2项中所称其他费用实际上是没有法律依据、指代不清的不明确约定,男方很有可能会以自己已经按第1项的约定支付了全部抚养费而拒绝履行第2项约定。二、关于第1项中所称“税后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看似可以通过计算确定,但实际上在双方离婚后女方必然不可能随时掌握男方的真实收入情况。虽然可以调查男方的纳税记录,但纳税记录不能反映纳税者的真实收入情况也是事实,所以这项约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很难被执行。
通过询问,本婚姻律师发现这位女士关于上述约定的本意是:1、孩子的生活费按照男方税后实际收入百分之二十五支付;2、教育费与医疗费则按孩子的实际开销由男方负担一半。
根据这位女士的本意,结合男方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本律师将子女抚养费的约定修改为:1、男方按月支付子女生活费3000元;2、子女教育费与医疗费根据实际发生额并凭票据由男方负担一半。如此约定使男方在离婚后需要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与支付依据变得明确可操作。况且如果日后男方收入与孩子的生活费需求增加,这位女士还可以要求提高生活费的数额。至于医疗费与教育费,既然双方约定凭票据负担,则该负担多少就应负担多少,只要实际发生的数额不要太过分,就都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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