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9月开始实施

宝安区为推动建设“老有颐养”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增加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9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作为配套文件的《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实施指引》也同时实施。

《办法》适用范围

《办法》所称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能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文化娱乐、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场所,主要有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社区长者服务站、小区长者服务点三种形态。该《办法》适用于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资助扶持及监督管理工作。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资助扶持及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多元参与、放管并重、提质增效的原则。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对象为60周岁及以上的社区老年人,优先保障宝安区户籍的特困老年人、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抚恤定补优抚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和经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

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主要采取三种模式

模式一,政府提供场地并装修建设、配备设备,将达到开业 运营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的建设运营模式。

模式二,政府提供场地将需要新建或改造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力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建设运营模式。

模式三,社会力量自备场地,自主投资建设,自主管理运营,政府给予资助扶持的建设运营模式。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求

《办法》要求建设的街道长者服务中心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托养床位原则上不少于30张;新建社区长者服务站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750平方米,日间托养床位原则上不少于5张。小区长者服务点分为一类长者服务点和二类长者服务点,其中一类长者服务点原则上应独立设置,拥有独立的场地条件,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二类长者服务点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小区物业管理中心等场所内融合设置,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需设置基本的老年人活动功能区域。

设施建设管理资助扶持标准

《办法》对街道长者服务中心资助扶持措施依照《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以模式一建设且已投入运营的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给予护理服务资助、医养结合资助、等级评定奖励、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对以模式二、模式三建设且已投入运营的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给予新增床位资助、护理服务资助、医养结合资助、等级评定奖励、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

对社区长者服务站资助扶持含建设资助、年度运营资助、租金资助。建设资助是对以模式二、模式三新建且投入运营满1年的社区长者服务站,按实际建设投入金额的50%一次给予建设资助,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800元/㎡,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建设投入含基础工程建设和设施设备购置;对以模式二、模式三建设且投入使用满10年的社区长者服务站重新建设后可再次给予建设资助。年度运营资助是年度运营资助实行项目清单制,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年度运营资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租金资助是对以模式三建设且已投入运营的社区长者服务站,根据场地建筑面积按政府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标准的50%给予租金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年。

对小区长者服务点资助扶同样包含建设资助、年度运营资助、租金资助,对一类长者服务点的建设资助是对以模式二、模式三新建且投入运营满1年的一类长者服务点,按实际建设投入金额的50%一次给予建设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建设投入含基础工程建设和设施设备购置;以模式二、模式三建设且投入使用满10年的一类长者服务点重新建设后可再次给予建设资助。年度运营资助是年度运营资助实行项目清单制,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年度运营资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租金资助是对以模式三建设且已投入运营的一类长者服务点,根据场地建筑面积按政府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标准的50%给予租金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年。二类长者服务点无建设资助、年度运营资助和租金资助。

宝安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芳 通讯员 刘阳

编辑 汪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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