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峰湖流域污染横跨三省(区),最高检直接进行公益诉讼立案

9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黔桂滇三省(区)万峰湖联合水上检察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四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即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下称“万峰湖专案”)。

这是最高检第一次采用“一批次一案例”的形式发布指导性案例,同时也是第一次在办案现场发布指导性案例。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万峰湖专案是最高检直接办理的第一次公益诉讼案件。2019年11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向最高检反映了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最高检调查查明,万峰湖流域污染拖延多年一直无法根治;2019年12月,最高检决定基于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的事实直接进行公益诉讼立案。

通过办案督促整治,目前万峰湖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整改,湖面非法养殖、沿湖岸线及干支流污染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水质持续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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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第四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检直接办案

解决横跨三省(区)湖泊流域污染难题

万峰湖地处广西、贵州、云南三省(区)接合部,水面达816平方公里,蓄水量达到100多亿立方,是我国十大水库之一。其水质事关沿岸50多万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珠江流域的高质量发展。

最高检调查查明,由于该地区污染防治工作滞后,网箱养殖无序发展,导致湖区水质恶化严重,整体水质在Ⅲ类或者IV以下,部分水质甚至达到劣V类。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万峰湖本来山清水秀,因为盲目发展、无序养殖,导致流域污染日趋严重;虽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贵州省、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所辖湖区陆续开展了治理行动,但由于地跨三省(区)五县(市),上下游、左右岸的治理主张和执行标准不统一,流域污染拖延多年一直无法根治。

张雪樵指出,万峰湖专案的首要目标是清理网箱。办案一开始就碰到了“硬骨头”,广西F集团旗下的G渔业有限公司是隆林县招商引资的龙头企业,其非法养殖的网箱面积达到24万平方米,每天投入饵料约为30吨左右,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

“针对发展与保护的矛盾问题,2020年2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将地方反映的关于清网行动缓一缓、等一等的要求报请到最高检,怎么办?在何去何从的十字路口,我们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路子不动摇,绝不改变清理违法网箱的办案目标。”张雪樵介绍。

“今天我们面前的万顷碧波,都是I类或者II类的优质水体。”张雪樵说,通过办案督促整治,目前万峰湖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整改,湖面非法养殖、沿湖岸线及干支流污染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水质持续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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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跨区划公益诉讼检察

为解决“公地悲剧”难题提供“中国方案”

“万峰湖专案指导性案例发布,彰显了公益诉讼检察在跨区划生态环境受损问题解决上的独特价值作用,为破解‘公地悲剧’这一世界性难题提供了‘中国方案’,同时对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直接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检察一体化办案模式的运用等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张雪樵表示。

“流域治理是世界性难题,大江大湖上下游不同行、左右岸不同步的顽症痼疾同样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然而,正是这种矛盾或者冲突,使得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拥有更为广阔的法治舞台,使得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表现得更为充分。”张雪樵说。

张雪樵介绍,从办案前的黑臭水体到今天的一湖碧水,从第一阶段的违法网箱清理到第二阶段的生态渔业开发,彻底否定“先污染,后治理”“只看经济效益,不重环境保护”的错误发展思路,进而督促相关政府在生态优先、科学养殖前提之下探索生态养殖。

张雪樵说,万峰湖专案传承了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无讼”“少讼”传统,以最低的司法成本、在最短的时间解决横跨三省(区)的湖泊流域问题,办成了多年想办而没办成的难事,这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万峰湖专案告诉我们,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检察不仅是一项司法制度,更代表了社会治理理念的更新、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有效弥补了政府权力的单向性、有限性以及社会事务的复杂性所带来的履职不力,有利于提升多元主体共治的系统性、协同性、整体性,顺应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要求。”张雪樵表示。

据介绍,自2017年7月1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截至2022年8月31日,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0.2万件,其中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案件35.3万件,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占比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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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结束后,部分媒体记者和检察官一起巡湖,查看治理之后的万峰湖水质状况

对跨区划重大公益损害案件线索

上级检察院可依法直接立案

张雪樵在发布会上表示,万峰湖专案主要有几个方面指导意义:

(一)对于案情复杂、一时难以确定监督对象的公益损害线索,可以基于公益损害事实立案。流域性生态环境重大公益受损问题往往涉及多个侵权违法主体,还可能涉及多地多层级多个行政机关,一时难以确定具体监督对象。为避免公益损害继续扩大,人民检察院即使尚未查明具体违法履职的行政机关,或者实施具体侵害公益的民事违法主体,也可以基于公益损害事实及时立案。

(二)对于江河湖泊流域性生态环境治理或者跨行政区划重大公益损害案件线索,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直接立案。跨两个以上省、市、县级行政区划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公益损害,被公认为是治理难题,各地执法标准不一,治理进度和力度不同,由具有管辖权的各个基层人民检察院直接办案难度较大,对此,所涉行政区划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

(三)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统分结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采用检察一体化办案模式,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组成办案组,或者在下级人民检察院设立办案分组。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制定办案方案,明确办案目标、办案形式、办案步骤、办案要求等内容,统一把握案件进度、标准,通过案件审批、备案审查等方式把关具体案件立案、调查、磋商、制发检察建议、听证、提起诉讼等关键办案环节,统筹指挥开展办案活动。

(四)发挥检察听证作用,评估办案成效,凝聚治理共识,提升办案效果。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往往关系到行政执法监管、经济社会管理的主要事项,具体涉及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多元利益主体,包括行政管理对象,特别是可能涉及不特定多数的利益群体和社会民众,或者涉及不同区域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等。对于公益诉讼的阶段性治理成效,通过公开听证会等方式征询相关主体代表的意见,对公益损害救济状况、办案成效进行评估,有利于形成共识,提升公益保护的实效;对于尚未付诸实践或者具有探索性质的治理对策,也有必要借助公开听证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治理措施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更好践行公益保护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理念,更好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影响社会面”的良好办案效果。

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 摄影 闫昭 蔡定平 陈石

编辑 官莉 何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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