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启动
茶陵县公安局扎实推进落实部署
全面落实打、防、管、控、治各项工作措施
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稳定
以严格措施净化治安环境
以坚定信念保障人民幸福
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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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电鱼是一种绝户式的捕捞方式,被电过的鱼即便能逃脱也会导致畸形无法繁殖,对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破坏极大。近日,茶陵县公安局腰潞中心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有效保护了辖区内的水域生态环境。
案情经过
“收获真不少,可以打打牙祭了,嘿嘿。”谭某正乐着,浑然不知身后几双眼睛已经紧紧盯住了他。
9月16日晚,谭某邀请好友张某一起去电鱼,想着趁周末“打打牙祭”,随后,两人带上电鱼工具驱车前往洣水河舲舫乡西岸村河段中进行电鱼。次日凌晨,腰潞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河工作中将正在禁渔区非法电鱼的谭某逮个正着,并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我知道不让非法电鱼,但我还是心存侥幸,认为只要不要县城附近的流域电鱼就不会被抓,没想到还是犯下大错。”犯罪嫌疑人谭某在接受调查时后悔不已。
经民警清点和称重,谭某利用非法工具电鱼捕捞的水产品达4.8公斤。目前,犯罪嫌疑人谭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茶陵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茶陵公安提醒
在禁渔期、禁渔区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均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广大群众一定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举报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线索,共同保护生态水环境安全,不要心存侥幸,为一时之利而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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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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