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05日19时57分,崔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F6***6的小型客车,在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路东起步调头时,与付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长风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付某某受伤。
当事人崔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崔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付某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驾乘摩托车请佩戴好安全头盔。
内容来源:鹤壁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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