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转款5万元能否抵消离婚后应付的子女抚养费?

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代理了一起子女抚养费纠纷的案件。其中涉及到能否将离婚前男方转给孩子的6万元抵消其离婚后应支付的抚养费的问题。感情大致情况是:原告小轩(化名,6岁)的母亲与被告小轩的夫妻马某(化名)于半年前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得到子女抚养权,马某按月支付抚养费5千元。另在离婚前几个月,马某曾向小轩母亲的账户内转款6万元。离婚后,马某仅支付了一个月的抚养费后便拒绝再支付。为此,小轩的母亲委托本律师向丰台区法院发起抚养费纠纷诉讼。

庭审中,被告马某虽然认可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却拿出前述6万元的转账凭证声称自己已经预付了离婚后一年的抚养费,所以现在暂时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并未违法离婚协议的约定。

对于马某的答辩意见,本离婚律师并不认可。首先,离婚前数月马某虽然曾经向小轩母亲账户内转账6万元,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笔钱是转给小轩当做子女抚养费的。而小轩母亲则认为这笔钱是离婚前男方因双方分居一年多来就其不履行家庭义务给予女方的补偿,试图挽回夫妻感情,与子女抚养费无关。其次,这笔钱是双方在离婚前男方转账给小轩母亲的,而本案则是要求男方支付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二者没有关联。再有,假设男方所说“该6万元是预付的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是真实的,那么男方从离婚之日起的第一年期间没有必要再支付有抚养费。然而,事实则是:男方在离婚后的第一个月便支付了子女抚养费5千元。这种前后矛盾的做法于理不通。综上,本律师对该案起因的推断是:男方在离婚前为挽回夫妻感情而向女方转账支付了6万元以弥补分居后自己对自己应履行的家庭义务的亏欠,但并未达到男方的目的,双方最后还是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男方便认为这笔钱凭白损失掉了,故而在支付了第一个月的子女抚养费后便开始反悔,妄图以此种方式来挽回所谓的损失。

经过一番激烈交锋,法官采纳了本律师意见,最终判决男方需补交拖欠的全部抚养费,并继续支付未来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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