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丨临时雇工受伤,雇主是否担全责?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齐梦程(右一)正在和当事人交流。 通讯员 白锦成摄

  案情:

  呼图壁县个体建筑商王某承揽一处地下室玻璃阳光房改造项目,并雇用林某、夏某两人,每天工钱200元。开工没几天,三人在工地上临时搭建一个1米多高的木架,林某爬上架子搬运玻璃时站立不稳,坠落下来摔伤,造成髌骨等多处骨折,经鉴定伤残等级十级。王某主动垫付医疗费用4.1万元后,林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付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5万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释法:

  实际生活中,自然人之间提供劳务十分普遍,如若发生意外,雇主和提供劳务者要如何承担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者因劳务造成伤害,由接受劳务者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提供劳务者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需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承办该起案件的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齐梦程说,通常而言,提供劳务者的过错主要指劳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即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注意低于一般人所应达到的程度,如未取得从业资质而从事特种作业、作业时未遵守安全操作规范、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相关操作等。

  “所以,提供劳务者在劳务过程中一定不能对安全事故防范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由于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而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得不偿失。”齐梦程介绍,法院根据林某伤残等级等认定各项损失合计11万元,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林某自行承担20%。

  劳务关系中,应当如何防范风险?齐梦程提示,作为接受劳务者,应当雇用有相应职业技能资质的人员,并提供充分的劳动安全保护,为提供劳务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作为提供劳务者,要与雇主通过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方式确定权利义务,获得保障。(天山网记者 杨舒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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