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简易处理?

哪些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可以简易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五十六条  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

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怎么办?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六十一条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案件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哪些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不得简易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五十七条  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

本期编辑: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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