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5年办理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34.4万件,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93.5亿元

9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最高检获悉,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为主题,印发第四十批指导性案例。

根据最高检发布的数据,自2017年7月至2022年6月30日,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67.4万余件,其中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案件近34.4万件,在全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占比超过50%。

从办案效果看,检察机关通过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共督促恢复被毁损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约786万亩,回收和清理各类垃圾、固体废物4584万余吨,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93.5亿元。

↑资料图片 图据IC photo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表示,“编发这批指导性案例,总结推广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旨在解决一些在公益诉讼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提炼出可参照适用的规则,为检察机关办理同类案件提供指引,‘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

典型案例:

社会组织起诉污染企业后双方和解

检方认为和解“损害公共利益”提出异议

2014年4月至9月间,山东两家化工公司将数千吨废硫酸,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并进行违法倾倒,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2017年3月1日,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3月23日,两被告企业分别判处罚金1000万、600万元,其他被告人亦分别获刑。

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上述刑事案件中,发现涉事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已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于2018年1月26日将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淄博市院)。

2018年3月20日,淄博市院依法立案,并发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2018年4月,A发展基金会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两被告企业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具体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以鉴定或评估报告为准,未请求其他侵权人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经评估,被污染场地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4474.18万元。2019年12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因非法倾倒造成涉案地环境污染,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两家企业分别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6000万元、3000万元,分别支付至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

其中一家企业选择上诉。二审期间,A发展基金会与两家公企业达成和解协议:A发展基金会同意两家企业在分别承担6000万元和3000万元生态损害赔偿金范围内,自行修复所损害的生态环境;如按照修复方案完成修复工作,A发展基金会不再要求两家企业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等。

经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认为,和解协议不能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如被法院司法确认,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方面,受损环境是否具有实际修复的可行性应在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确定,不能由和解协议随意约定;另一方面,案发6年多来,两涉案企业始终未出具任何修复方案,也未实际承担任何其它损害赔偿责任,和解协议未确定环境修复方案,由地处外地的侵权企业自行修复受损环境,缺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被污染地村民等第三方有效参与和监管,修复时间(协议约定5年内完成修复)和修复效果无法保证。

2020年11月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淄博市院会同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指出和解协议内容达不到使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的目的,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依法不应据此出具调解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和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在和解协议公告期间提出异议,故对和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2020年12月10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涉案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督促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并主动对接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对已执行到账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跟进监督,确保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实施5年来

共办理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34.4万件

谈及为何发布这批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时,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指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十三五”期间,我国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十四五”规划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以来,检察机关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摆在更突出位置谋划部署,加大办案力度,采取了一系列务实的措施来落实党中央‘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胡卫列介绍,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是检察公益诉讼的传统法定领域,也是最大的办案领域。自2017年7月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五周年以来(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67.4万件,其中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案件近34.4万件,在全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占比超过50%。

胡卫列表示,发布一批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是为了发挥指导性案例对于检察公益诉讼的示范引领作用,对办案中需要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未能确定的规则予以明确,促进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巩固和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目前公益诉讼缺乏集中统一立法,相关法律规定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零散分布,缺乏细化操作指引。这批案例为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了指引,对现有立法不足进行了补充、细化。”胡卫列说。

就前述检察机关对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进行监督的指导性案例,胡卫列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都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主体,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种协同联动、互相促进的关系。据最高法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数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促进了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大幅增长,从制度确立之前的每年60件左右上升到平均每年105件。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检察机关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应当进行公告,如果公告期内有适格的社会组织决定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对损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社会组织诉讼能力较弱等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提供法律咨询、向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协助调查取证、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起诉。”胡卫列介绍。

胡卫列还表示,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和法律监督机关,对于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活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如果社会组织在诉讼中有无正当理由变更、撤回诉讼请求,或者像这起案件中与侵权人达成可能损害公益的和解协议等情形,可能使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检察建议或抗诉等方式履行监督职责。

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

编辑 余冬梅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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