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陈勇合)9月27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海口公安交警获悉,一批骑行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被曝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第1款的规定,驾驶或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30元罚款的处罚。
据介绍,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和乘坐人摔倒在地,往往是头部着地,最容易受到致命伤害,佩戴安全头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当事人颅脑免受损伤。
海口交警提醒,广大市民严格遵守交通法律规定,保障生命财产安全,请每一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要提高安全意识,驾乘电动自行车时务必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行为:不戴安全头盔
违法车牌:海口113635
违法地点:美祥路与美苑路路口
违法行为:不戴安全头盔
违法车牌:海口115344
违法地点:美祥路与美苑路路口
违法行为:不戴安全头盔
违法车牌:海口0300568
违法地点:美祥路与美苑路路口
违法行为:不戴安全头盔
违法车牌:海口088612
违法地点:美祥路与美苑路路口
违法行为:不戴安全头盔
违法车牌:海口477666
违法地点:美祥路与美苑路路口
违法行为:不戴安全头盔
违法车牌:海口0024476
违法地点:美祥路与美苑路路口
违法行为:不戴安全头盔
违法车牌:海口006820
违法地点:美祥路与美苑路路口
违法行为:不戴安全头盔
违法车牌:海口0402778
违法地点:美祥路与美苑路路口
【责任编辑:陈碧玉】
【内容审核:李雨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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