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软件中的表情包也能侵权?
编辑微信公众号的文章时
要注意哪些侵权陷阱?
短视频平台中的
电影、电视剧剪辑与解说
是否涉及侵犯知识产权?
9月26日,重庆之声《身边说法》节目邀请到了重庆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张振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高钰,共同探讨这些话题。
△重庆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张振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高钰参与重庆之声节目直播
主持人:大家都说,生活中很多事与知识产权有关,高代表,您身边有没有哪些事与知识产权相关呢?
高钰:学习、工作中,经常需要利用一些素材进行二次创作,比如音乐、视频、图片、图纸等,就涉及到了这些素材的著作权问题,什么时候是合理使用,什么时候需要权利人授权,就是我们需要了解的问题。
主持人:张法官可不可以跟我们普及一下,我们生活中到底哪些事跟知识产权相关呢?
张振华:其实,我们生活中的很多日常行为都跟知识产权有关。就比如网聊时大家喜欢用的微信表情包,在著作权法上可算得上是美术作品,小看不得;大家刷短视频快速地看完一部电影、电视剧,如果这种剪辑未经允许,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当然大家不要紧张,看的人不算侵权。
主持人:没想到我们生活中有这么多的陷阱,一不注意就有可能侵犯他人的权益。那我们今天就借这个机会,请各位嘉宾跟大家普及一下新媒体时代背景下常见的那些著作权问题。
知产普法Time
1. 说起著作权这个概念,仿佛有一点高不可攀,是不是这样的呢?
张振华:首先我们明确一个概念,我们所说的著作权,和版权是一个意思,著作权就是版权。著作权离大家也并不遥远,甚至可以说触手可及,新媒体时代尤其如此,大家平时看到美景时的随手摄影,即兴表演的一段小视频,或是诗兴大发时的一段抒情文字,都可以让你成为著作权人,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且这些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
案 例
我们前不久审理了这样一个案子:一家屠宰场的工作人员拍摄了一段日常工作中剔骨的视频,刀法凌厉,观赏性非常强,所以就发布到了短视频平台上。后来有商家没有经过他的许可,就擅自使用了这段视频,为自己出售的刀具进行广告宣传,权利人发现后,就起诉到了法院,最终是获得了赔偿。
2. 我们说的“著作权”都包括些什么内容呢?
张振华:关于著作权的内涵,法条的规定是非常全面,甚至可以说有些复杂的,共包括十几项权能,比如:
(一)发表权,
(二)署名权,
(三)修改权,
……
(十)放映权,
(十一)广播权,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
它有一个基本的分类,就是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通俗一点地讲呢,人身权主要是精神层面的,带有一种宣示性,这个作品是我的,我可以发表,署名,修改等等。财产权顾名思义,是可以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的权利,具有市场价值,别人要用,要发行、传播,理论上都应该支付相应的对价。著作权的这种丰富性,也是在法律层面激励大家努力创新、创作。
(一)微信相关问题
主持人:我们今天的主题是新媒体中的著作权,我们就从大家最常接触的APP——微信说起,就像前面说的,既然图片、视频、文字都有权利人,那么我们日常生活中在朋友圈中发图片,或是在微信群中转发一些视频,会被认为是侵权吗?
张振华:这种日常生活中的个人娱乐行为,一般不构成侵权。因为我们普通人的朋友圈、微信群,人员一般是特定的,比如家人、同事、同学、朋友,人数较少,而且固定,你分享一些图片或者有趣的视频,算不上面向公众的传播,属于个人娱乐性质,不认定为侵权,不然微信都用的战战兢兢,这样不是我们立法的目的。著作权法第24条对类似的合理使用情形进行了列举,大家有兴趣的可以自行查阅。
但是如果你本身是将微信作为一种盈利性的工作工具,是经营性、盈利性使用,群组人数众多,并且人员也不稳定,传播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是面向公众的传播,就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主持人:我听说聊天软件的表情包都有著作权?
张振华:是的。表情包虽小,也凝结着创作者的劳动,只要创作出来的表情包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特性,就是作品,更具体地说,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就可能构成侵权。
案 例
关于表情包的著作权问题,有一个案子比较典型,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的,有一些媒体之前也报道过。2019年的时候,腾讯旗下的两家公司,也就是微信表情包的权利人,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北京一家公司,理由就是这家公司开发了一款叫做“吹牛”的软件,用了和微信相同的表情包,最终被认定为侵权。
大家可以大概猜一下判决赔偿的金额是多少?30万元。还不包括律师费。大家一听,表情包这么值钱,现在能够制作表情包的APP也很方便,那我也制作一些表情包。创作是自由的,但是需要提醒的是,这种表情包的创作,一定不能侵犯他人的权益,尤其是一些名人的肖像权。比如你擅自用一些名人的肖像来制作表情包,恰好这个表情包又火了,就有可能引来侵权诉讼。
主持人:那么如果我有一个微信公众号,编辑发布文章时是不是就要特别注意侵权的问题?
张振华:是的。顾名思义,公众号首先是面向公众的,无论是企业的公众号,还是个人的公众号,都要注意版权问题。公众号文章为了丰富有趣,通常会由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构成,通常情况下,使用这些素材都是需要授权才能使用的。我们受理的著作权纠纷中,相当多的案件的侵权载体就是公众号。
案 例
比如在一起案件中,有一家旅行公司,为了宣传一个旅游景点,未经许可将一位旅游博主的摄影作品发布在了自己的公众号上,后被权利人发现,诉至法院。旅行公司最终是删除了公众号文章,并对权利人进行了赔偿。
※
高钰: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内容和形式越来越丰富。我们一方面鼓励这种新媒体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多种方式,保护原创,避免公众号成为发生著作权侵权事件的集中平台,这样也不利于其长远发展。
主持人:有的朋友就说了,网络都是匿名的,我用的是网名,就算我侵权了,也找不到我,真的是这样吗?
张振华:千万不能有这种侥幸心理,互联网虽然允许起网名,但是绝大部分平台是要求用户提交实名认证信息的。如果发生侵权事件,平台有义务向被侵权人提供实名认证信息。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二)短视频相关问题
主持人:说完了微信,我们再来说说短视频,我们拍短视频的时候,通常需要配一点背景音乐,那么这个背景音乐是可以随便选用的吗?
张振华:这个是不可以的。发布在短视频平台的视频属于公开传播,如果制作视频的时候使用了他人的音乐作品,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得到事先授权的,除非这个音乐已经过了版权保护期,进入了公有领域。
实践中,一些短视频app为了吸引用户,会事先从权利人手里购买一些音乐授权,供用户免费使用、发布,这种情况下就不再需要用户另行获得授权了。
主持人:我们经常会在短视频平台看到一些电影、电视剧的剪辑、解说,可以让我们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追完一部剧,可谓一种喜闻乐见的娱乐方式,那么这种剪辑、解说涉不涉及著作权问题呢?
张振华:我也注意到了,有一段时间,这种剪辑、解说非常流行,也确实是繁忙的生活中休闲的一种好方式。但是正如主持人刚刚提到的,这其中是涉及到版权问题的,是对原作品的一种修改和复制、传播。如果电影、电视剧的权利人不允许这种剪辑、解说、传播,那么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有一段时间各个平台在集中清理这种未经授权的剪辑,应该是对于版权方要求的一种回应。
大家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通过关键字“短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就会看到大量的短视频平台因为类似的影视剪辑侵权被起诉、赔偿,其中包括我们日常熟知的一些平台。
2021年,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一个《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其中第九十三条标准规定,短视频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这也说明相关的行业协会也在努力营造一种先授权再使用的环境。
短视频虽好,剪辑应该先有授权哦。
主持人:这种不同平台的版权合作,有没有什么典型的事例和我们分享?
高钰:抖音与搜狐、爱奇艺达成二创版权合作,是个里程碑事件。长短视频的这场纷争,起于版权,但根源还在更深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国内短视频用户规模同比增6%至8.72亿,月人均使用时长为同比增39.7%至42.6小时。而长视频平台,则出现了下滑的趋势。
在国际上,已经有了长短视频互补的例子。在2021年10月的第三季度财报会上,Netflix(奈飞)首席运营官兼首席产品官格雷格·彼得斯就直言:我们认为大家会在到处都看到我们的IP(知识产权),人们会在TikTok上将视频转来转去,或者说大家可以制作自己的小游戏、Roblox游戏或其他类似的东西。我觉得这很棒,我们应该提倡这样的粉丝文化。
同样是长视频和短视频的代表,Netflix对TikTok的态度是包容、欣赏的。因为Netflix看到了,很多二创视频在TikTok火了后,将回流到Netflix,带来更大的流量效应。
主持人:短视频平台有很多主播,甚至可以说已经产业化,这些主播在直播的时候涉不涉及到著作权问题呢?
张振华:关于直播的问题,确实是新媒体产生出来的新问题。就主播的获益而言,除了我们所熟知的获得打赏、广告收入,还有一项著作权法上的权利,就是“表演者权”。表演者权的内容相当丰富,主播听众们可以认真听一下。
表演者权包括:
人身权,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财产权,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直播,并获得报酬(现场直播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首次固定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大概正是因为这种权利的丰富性,直播产业才会如此繁荣。
主持人:那么主播在直播的时候,有没有侵权的风险呢?
张振华:有的。凡事都有两面性,这个是要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并做好风险防范。比如主播最常展示的才艺——翻唱一些流行音乐,实际上是需要获得权利人的事先授权才可以的。而且随着对平台的监管越来越严,权利人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各位主播在直播的时候一定要有这个意识。
当然,如果是一位特别有才华的主播,他能够即兴创作,诗词歌赋、舞蹈杂技,随时展现,那么他在直播的同时成为了多个权利主体,既享有其即兴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也基于其表演获得了表演者权。
需要说明的是,除了我们常见的展示才艺的主播,也有的主播只是直播自己的日常生活,比如吃饭、工作,或是跳健身操、练习瑜伽等,因为这些行为、动作并不是作品,所以不能获得表演者权。
主持人:我们经常在各种网络平台见到的一句话就是,“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这句话真的可以免责吗?
张振华:这句话只能说是发布者的一种态度,使用他人作品,除了法定的例外情形(主要是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都需要先授权,再使用,而不是说,我先用了再说,有人提出异议的时候,我删了就是了。不是这样的,只要侵权行为发生了,侵权责任就产生了。
主持人:如果我发现了我的作品被侵权了,该如何维权呢?
张振华:如果是专业的作者,或者具有长期的创作习惯,建议留存或固定自己作为权利人的证据,比如作品的底稿、发表记录等,必要时还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这些可以用来证明你是被侵权作品的作者,也是你主张权利的前提。
接下来需要固定侵权证据,效力最高的应属公证方式,但是成本比较高,会产生公证费。目前也有一些专门的在线取证平台,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会采信。还有当事人的自行取证方式,比如自行录像、证人见证等方式。
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呢,可以先与对方联系,告知侵权的事实,看看对方的态度,可不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如果没有办法协商,可以起诉到法院。
主持人:如果有人提出我侵权了,我该如何应对呢?
张振华:如果有人提出侵权主张,立即确认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如果存在,应该停止。
了解对方的具体诉求,争取协商解决。审查自己是否存在过错,追溯被控侵权的作品的出处。如果是通过市场上的有偿方式取得的作品被控侵权,并承担了侵权责任,可向交易相对人追偿。
案 例
有这样一起案件,有一家很著名的企业,拍了一部宣传片,片子里使用了人家的延时摄影镜头,人家就起诉这家企业侵权。其实这家企业是委托制作单位制作的,但仍需要承担责任,当然,事后可以向制作方追偿。
主持人:说到这种侵权问题,我们也注意到了,有很多短视频平台受到权利人起诉的案例,可谓“烽烟四起”,高代表对此有什么看法?
高钰:无论是平台之争、版权之争、流量之争,还是长短视频之争,争来争去硝烟四起,用户会喜欢这些战争吗?不会。真正站在用户的角度看,他们不仅不喜欢,还害怕“神仙打架”殃及用户,担心自己被当成双方绑架的工具,巨头群殴中把用户当盾牌的事并不少。用户真正在意的是内容,愿意为好内容投入各种成本。抖音与爱奇艺优势互补,长短视频合作,让优质内容打通了长短壁垒,这当然是用户最希望看到的。这不,看热闹不嫌事大的网友开始催促更多类似“爱抖”CP,不要掉队,一起进入合作阵营。
用户至上,说到底就是“优质内容至上”,愿意重金为用户买好内容,愿意为好内容的传播打破媒介障碍,愿意为优质内容的生产而不惜投入。长短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内容,优质内容两三个小时,用户都觉得短,怎么这么快就结束了?垃圾内容即使不到一分钟,用户都觉得太长,浪费时间。长短视频平台的合作,是好内容跨平台的再生产、再传播、再增值,满足用户不同场景的需求,用户是最大受益者。毕竟,短视频平台对长视频进行应用场景的使用,不单单是对影视内容的搬运、切条,还有“二创”,用户有巨大的需求。
主持人:我们一直在谈到侵权责任,那么如果侵权发生了,到底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需要赔多少钱?
张振华:具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形式,一来是法律的规定,二来和权利人的要求也有关。一般来说,就是停止侵权,比如未经允许转发了别人的文章,需要立即删除;造成了不好的影响的,还需要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通常都会涉及到经济赔偿,这个赔偿的金额,著作权法做了递进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如果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加倍适用惩罚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实践中绝大部分情形,是由法院在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进行酌定。因为基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损失往往难以评估,甚至极端情况下,权利人因侵权而某种程度上获益的情形也有。获益也不容易取证,有许可费的也是极少数,所以一般是由法官根据侵权情节来进行裁量。
来源:重庆之声、重庆知识产权法庭
编辑:吴辉、罗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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