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芝罘处罚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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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消除安全隐患,百日行动中,芝罘公安强化公共安全宣防和监督检查,对危险物质严格管理,对非法储存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全区平安稳定。

民警开展日常宣防监督检查

民警开展日常宣防监督检查

民警开展日常宣防监督检查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潜在的安全隐患不言而喻

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

近日

芝罘公安

依法查处两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件

处罚2人


毓璜顶派出所

9月19日,毓璜顶派出所在开展辖区流动人口摸排工作中,发现李某在某出租房屋内非法储存汽油一宗。

经查,9月初,李某购买10升汽油,存放于其出租屋客厅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目前,李某被依法处以拘留的行政处罚,非法存储的汽油被依法收缴。


查处现场

凤凰台派出所

9月21日,凤凰台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中,查处一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件。

经查,违法嫌疑人张某某在无相关审批手续、无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私自将盛装了35升92号汽油的汽油桶储存在一处厂房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目前,张某某被依法处以拘留的行政处罚,非法存储的汽油被依法收缴。


查处现场

芝罘公安温馨提示

国庆佳节临近

全体市民应提升公共安全意识

齐心协力

营造安宁祥和的节日气氛

共度佳节美好时光


普法宣传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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