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春灵(左一)正在和同事探讨案情。通讯员 穆塔力普·麦麦提敏摄
案情:
和田市民何某在同城珠宝店店主李某的抖音直播间看中3块玉石,商定成交价为13.86万元,通过微信支付5000元定金并约定见面后现场验货交易。次日,何某和朋友到现场查看验货后,当场付清尾款买走3块玉石。但三四个小时后,何某又匆匆返回,以玉石与商家描述不一样、直播间承诺不满意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向店主李某提出要退货退款、取消交易等要求。李某拒绝接受,被何某诉至和田市人民法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二款: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释法:
“‘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是法律赋予无法现场查看体验商品性能的网购消费者的权利,只适用于网络购物。”和田市人民法院立案庭二级法官曹春灵介绍,双方的交易前期虽在网络直播平台达成意向,但后期检验玉石等整个交易均是线下直接交易,没有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和介入,货款交付中没有时间、空间距离,何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没有受到限制。
曹春灵表示,是否能够无理由退货,取决于双方是否有此约定;无约定的,商家有权拒绝退货请求。何某和李某玉石买卖交易也不适用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条款,法院经过一二审审理,均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基于玉石珠宝行业的特殊性,曹春灵提醒,选购玉石珠宝前,应先了解一些珠宝玉器常识,掌握一些识别技巧,有条件的可请专业人士一同选购,在交易时慎重选择、理性消费。(天山网记者杨舒涵 通讯员李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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