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非法采砂 5万生态环境修复费已足额缴纳

“我们愿意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按修复方案足额缴纳修复生态环境所需费用,请求井头镇政府组织人员代为修复。”9月16日,赔偿义务人张某喜、周某祥等四人在磋商现场表示。目前,四名赔偿义务人已足额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2021年8月下旬,张某喜、周某祥、王某林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以帮助村民开挖地基的名义,在衡阳县井头镇响水堰村杨善湾组开采山砂出售牟利,开采过程持续到今年4月上旬,直至被衡阳县国土自然资源局发现并制止。期间,年近七旬的张某喜,因体力不支,便安排其子张某东参与非法采砂。经查,四名当事人以300-1300元每车的价格将开采出的山砂运输到祁东、邵东等地的制砂场销售,非法采砂出售共获利79万余元。

 

案件移交该院刑检部门审查起诉后,公益诉讼检察官认为,四名当事人在退缴违法所得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该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立案调查后,承办检察官开始实地走访、多方奔走协调,作出了支持县林业局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决定,并积极发挥桥梁作用,推动双方达成有效磋商。

当天的磋商会上,张某喜等四人与县林业局、井头镇政府共同签订了赔偿协议,对因开采造成的环境损害,约定由四名赔偿义务人交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万元,由井头镇政府组织人员于2023年3月31日前代为修复完成,管护期限三年,县林业局指导修复并组织验收。

此次磋商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应赔尽赔”的原则,节省了司法成本,是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合力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呈现。接下来,衡阳县检察院将继续加强探索多部门联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长效合作机制,为建设绿色蒸阳贡献更多检察力量。(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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