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场内第四层违规设置儿童活动场所,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请立即予以整改!”恩施州巴东县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李福新说。
近日,恩施州巴东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辖区某百货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商场第四层违规设置儿童活动场所”的火灾隐患,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4条之规定。儿童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地下或半地下,如不及时消除,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儿童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不是“儿戏”,儿童的逃生能力相对较弱,一旦发生火情,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作为商场负责人对儿童场所设置楼层确实不太清楚,消防部门来检查后知道了儿童场所楼层设置的重要性,我们马上组织人员进行搬迁。”商场负责人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2022年10月17日,巴东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百货公司第四层设置的儿童活动场所予以临时查封。查封期限为:2022年10月17日至2022年11月09日。
法律法规链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5.4.4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包东喜、通讯员吴祯祯、田如意、张曼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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