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日报讯(记者 李行报道)记者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获悉:我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工作以来,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68件,实现了全疆14个地(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全覆盖,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初见成效。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冰川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2018年,我区出台《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
我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环境污染现场执法。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供图
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我区积极开展案例实践,积累有益经验,探索建立完善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今年六五环境日前夕,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5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其中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与新疆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是全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审查了主体资格、磋商程序、修复责任、赔偿内容。最终,该公司主动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和环境调查与损害评估报告编制费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也是落实生态环境损害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为全区治理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和法治保障。
据了解,2018年至2021年,我区共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68件,涉及赔偿金额10841.18万元,共修复土壤10.126万立方米、修复森林3.49万平方米、修复草原45325万平方米,清理固体废物2.13万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取得了初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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