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盘州市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审结一起由盘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毛某某犯袭警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告人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同时,对被告人毛某某用于作案的工具锄头二把,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1日,张某某被毛某某殴打后向盘州市公安局石桥派出所报案。2022年2月11日15时30分,盘州市公安局石桥派出所接警后,该所教导员王某某带领辅警张某某、陆某某到盘州市石桥镇果榔村二组出警,在处置过程中,遭受被告人毛某某手持锄头暴力袭击,导致王某某头部受伤并当场昏迷;陆某某左手臂受伤,后二人被送到盘州市人民医院医治。经司法鉴定:陆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王某某因外伤开放性颅脑损伤并左侧颞骨骨折累及乳突遗留左耳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已达重伤二级鉴定标准。
2022年2月11日18时30分,盘州市公安局组织刑侦大队、石桥派出所警力对毛某某实施抓捕,在抓捕过程中,再次遭受被告人毛某某手持锄头暴力袭击,造成石桥派出所民警司某某头部受伤,后被送到盘州市人民医院医治,并将毛某某抓获,并收缴锄头二把。经司法鉴定:司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2010年12月9日,被告人毛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原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9月16日,刑满释放。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故意持锄头打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损害了他人身体健康,且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毛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且致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毛某某用于作案的工具锄头二把,依法予以没收。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袭警罪是指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以及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的行为。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等重要职责。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袭警不仅是侵犯了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更是对法律尊严的侵犯和法律权威的践踏,必将依法受到法律严惩。该案的宣判警示每一个公民,切勿因一时冲动逞强,以身试法,导致自己深陷囹圄,追悔莫及。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朱刚 图/唐宇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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