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以来,西安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至12月,被告人白某让在沣东新城某停车场内设置非法加油点,使用黄色塑料罐储存汽油,并私自改装车辆作为流动加油车。同时,白某让雇佣被告白某、姚某斌在该停车场内对外非法销售汽(柴)油。经安全评估,白某让在其停车场内设置的加油点无任何审批手续,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可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让、白某、姚某斌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分别不同具有坦白
判决后,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审判长任洁法官表示:“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此举充分展示了中央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也有效震慑了安全生产领域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有利于倒逼相关行业领域防范重大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来源 长安区法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